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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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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九、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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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相关操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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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要求,我局已在网上升级了&填写海关凭证&和&申报海关凭证&功能。
  操作方法:在&申报缴税&&增值税&下拉菜单中选择&填写海关凭证&和&申报海关凭证&(每月可以多次填写),填写后可随时查询,于每月申报期第1日至申报期结束倒数第2日可自行下载稽核比对结果(例如,申报期为1至15日,则1至13日可下载),依据下载的稽核比对结果进行申报抵扣。
  请有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应操作。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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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中有错误该如何申报
  【问题】  我公司上个月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上传比对后发现其中有一份是银行给错了其他公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本月申报下载海关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包含了该票的对比相符结果数据,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申报?   【解答】  针对企业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可将下载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导入电子申报系统中,然后再对该票对比抵扣数据作进项转出,不作抵扣后,再进行申报。并请将错收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交回给银行或海关。   另外,该票所属的企业进行对比时,可能会出现重号,根据《国家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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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时效问题
我单位收到几票8月1号开具的海关增值税缴款书,在增值税平台比对显示缺联,当地税务局已发协查函,现在海关一直未给答复,请问这种情况下海关缴款书的时效是多久,还是开票日期起180天吗,像税务局或海关一直未答复的情况是不是抵扣期限可以后延,有没有相关文件参考
2015年 1月 15日
(261 财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第1位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位至16位为年份,第17位至20位为顺序号。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缺联,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贵公司应在取得结果的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查流程向海关委托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此时贵公司应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不予抵扣。贵公司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的,不能抵扣。
2015年 1月 15日
(320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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