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性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法治股没批成立不成立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需要法制科签字吗_百度知道帮助寻衅滋事犯殴打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文/郑娟)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6日,高某喝醉酒后,无故辱骂一棋牌室女士。在场的王某出于好意对其进行劝阻。高某随即借题发挥,仗着酒劲与王某厮打在一起。后高某哥哥途经麻将馆,看见高某与人打架,随即起意帮助,与高某一起殴打王某,致王某二级轻伤。高某醉酒后,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但是高某哥哥帮助高某打伤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分歧。
二、观点分歧
& 对高某哥哥的行为的定罪问题上,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哥哥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高某哥哥帮助其殴打王某属于帮助犯,二人应当共同对王某受伤的后果负责,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因此,高某哥哥的行为也应当定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哥哥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高某哥哥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弟弟免遭被他人殴打,其主观故意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目的不符,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对待。定故意伤害罪为宜。
三、笔者观点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从主观目的上分析,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尽管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行为人是在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支配下,以达到填补精神空虚为目的,而后者以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为目的。结合本案来看,高某酒后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以寻求精神刺激为主。但是高某哥哥实施殴打行为,则是出于帮助弟弟,主观上符合故意伤害的目的,与高某并不一致,缺乏共同的故意,也就无从谈起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与被帮助人因为主观上的差异,定罪不一致的案例比较常见。比如,甲出于盗窃枪支的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乙以为甲只是盗窃普通财物,为甲提供帮助,则甲定盗窃枪支罪,而乙基于盗窃普通财物的目的,定盗窃罪。
二是从客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多是临时起意,从其殴打对象、采用手段、使用工具、打击部位都可以看出行为具有任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多针对特定对象,有起因,不具有随意性。结合本案来看,高某哥哥对王某实施殴打,事出有因,对象特定,更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三是从客体上来分析,故意伤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寻衅滋事虽然也对他人人身造成侵害,但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在本案中,高某酒后随意辱骂女士吴某,随意殴打王某,造成麻将馆内其他人的恐慌,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客体上以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而高某哥哥出于帮助弟弟对王某实施殴打的,客体上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对高某哥哥的帮助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更符合罪行法定原则。(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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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
来源:中国警察网&&
  中国警察网讯 4月30日,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违法行为人江某(男,54岁,城关镇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之处罚。经查:4月23日,违法行为人江某以徐某说其坏话为由,在郧西特校门口道路围栏施工处,将在此干活的徐某殴打致伤,并将灰桶、切割机、铁锨等施工工具带走。
责任编辑:李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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