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不可以改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日期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为同事、亲朋借款作担保,是让很多职工“抹不开面”的事:不帮忙签个名吧,以后见面不好看,自己心里也过意不去;帮忙在借条上签名吧,又担心将来“引火烧身”。于是常约定个担保时间:在一定时间为还款提供担保,超过约定还款时间,担保人就不负责了。这种借款担保方式符合民间借贷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相关细节。近日,石家庄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案例: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担责任  日,职工赵志辉的朋友贾龙,因为作生意需要一笔钱,向崔荣提出借款应急。经过协商,崔荣表示同意出借款项,并约定由两人提供担保。据此内容,贾龙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崔荣人民币61000元(陆万壹仟元),如违约用房产、财产、厂子作抵押,借款人:贾龙,日”。职工赵志辉与贾龙的妻子刘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人:赵志辉、刘艳”。实际情况是,崔荣实际借给贾龙现金50000元,另11000元系利息。  借款人贾龙,与在担保人处签字的刘艳,二人是夫妻关系,于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贾龙一直未偿还崔荣借款。  日,崔荣将贾龙及赵志辉、刘艳诉,一并至一审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和担保人负担保责任。  ■一审:保证期间自主张还款日起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贾龙向崔荣借款61000元,并由贾龙书写《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是崔荣实际给付贾龙借款50000元,故应还实际借款数额50000元。双方在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贾龙应自崔荣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刘艳与贾龙系夫妻关系,刘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刘艳应明知贾龙向崔荣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发生在贾龙与刘艳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应由贾龙和刘艳共同偿还。  赵志辉作为贾龙向崔荣借款的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赵志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还款的最后时间为崔荣向贾龙履行义务宽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自崔荣向贾龙主张权利之日日起算,崔荣与赵志辉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日起六个月。一审法院对崔荣请求赵志辉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5)栾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一、贾龙、刘艳共同偿还崔荣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赵志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赵志辉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崔荣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日起六个月内向赵志辉主张权利,要求赵志辉承担保证责任。崔荣在上述期间并未向赵志辉主张权利,赵志辉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崔荣答辩称: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保证期间一直没有起算,本案不存在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二审查明:崔荣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被告贾龙于日从原告崔荣处借款61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  二审法院认为:崔荣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即日至日。在本案二审时,崔荣又称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74条有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即日至日。  由于崔荣与赵志辉对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均未作出约定,依照《担保法》第19条和第26条的规定,赵志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日至日。崔荣于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赵志辉主张过权利,因此,依法应当免除保证人赵志辉的保证责任。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崔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担保中的“魔鬼细节”要当心  法律人士提醒:职工在他人之间书写的借条或者收款条上的签字,并非一律认定为提供担保。是否认定为担保人,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志辉系在《借条》担保人一栏处签名,其在诉讼中也认可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因此,赵志辉在本案中属于担保人。  关于担保和保证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担保方式属于财产担保,通常称为“物保”;而保证人保证的担保方式常称为“人保”。《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区分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法》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外,《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吉安市知名律师推荐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热门债权债务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债权人可以替债务人做担保人吗? 到还款日期之后,在别人的借条上写:担保 XXX, 我就是担保人了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A欠我100万, 欠B 20万, 到期A还不了钱, B说如果A还不还钱就杀了A, 我怕出人命, 被B骗着在他们欠条上写了担保:XXX 几个字。请问这样的保证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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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说他老婆为了这个事情离家出走了,为了把他老婆找回来,请我在借条上写几个字,证明A一定会还钱。
要求撤销担保的期间(每月至少4次要求)债务人不单不听而继续借款给债务人。备注:签的担保借条已过借款约定归还期限。
去年冬季张三跟李四借了三万张三找王五担保写的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担保人王五签字今年张三死亡张三父母健在有妻儿可没有结婚证李四找王五要钱王五应该还吗
我被骗帮人担保,但现在债务人已被逮捕,已进入刑事侦察阶段,债权人一直跟着我要还钱,我也知道,担保要承担责任,但我也被骗了很多钱,我也是受害人。债权人一直跟着我,影响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我报警也没有用,警察也叫他们走法律渠道,但债权人就不走法律渠道,就是要跟着我,我应该怎么办?谁能告诉我?谢谢
债务人跑了,债权人诉两担保人到法院,法院调解:一个担保人愿意还款,我是另一个担保人,调解过程我不在场,过一段时间法官找我说你签个字,是程序跟你没有什么关系,现在这个担保人又跑了,他是退休教师与债务人是父子,法院 执行我和他的工资,我好冤啊,我怎么办,谢谢。
我带别人担保两个月现金五万元现在巳经过了半年才通知我说钱没还叫我担保人还钱债权人现在不在家我该怎么办
我做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帮债务人还款,超过诉讼时效我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你好我在深圳,我想咨询一下借钱给别人,写了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该怎么办?
借款人想赚点利息,还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有没有责任
我手里有周某借条,到期不还,还有他和法定妻子的房产证书照片,他打的借条有他身份证号和本人签字,但是他自己没做一份就给我单方面手写一份,钱已经借他,后来感觉手续不够,但是又没办法补,要是现在我后悔可以要回本金吗或者到月借款人不给怎么办,我只有一张他本人签字的借条,和房契的照片,正本没去抵押担保就无效,我只拍照而已,要房契正本也可以要来,但是他本人不去抵押担保 问题我是外地人,那里有时间他乡等法院起诉啊,要几个月呢,就没有其他途径吗,就算起诉,又要...
我大约在一年半 之前帮一朋友担保在私人机构贷款,最后一次还利息在5个月之前,最近几天我的工资被冻结了,事先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通知我 我想知道这样是合法的吗?&&&新闻热线:021-
6张借条落款日期都有改动
原标题:6张借条落款日期都有改动
  原标题:6张借条落款日期都有改动
  □吕朝阳邵挺叶仁青
  “感谢检察官,你们帮我抗诉,把这个案子扳了过来,救了我们孤儿寡母,你们真是当代的活包公!”申诉当事人刘红激动地向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刘红的家庭生活原本和睦美满,丈夫事业有成,儿子聪明好学,然而日,刘红的丈夫张忠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就在丈夫去世的第二天,王一佳即持多张借条向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红与赵进等5名担保人偿还丈夫张忠生前借款10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一佳全部诉讼请求。丈夫尸骨未寒,债务压顶而来,几乎让刘红失去了全部的希望。2013年年初,刘红向阜宁县检察院申诉。
  阜宁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申诉后,迅速调卷审查,发现王一佳提供的6张借条,落款时间有改动痕迹,存在篡改证据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将王一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查明,日,张忠与王一佳约定日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当日张忠给王一佳打了6张借条,借款总金额为69.2万元,借款日期均为日。但尚未到借款日期,张忠就死亡了,王一佳为表明该6笔借款系张生前借款,将这6张借条的借款日期涂改为日。
  据此,阜宁县检察院提请盐城市检察院对该6起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并获得上级院支持。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对阜宁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6件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6份判决书,驳回王一佳诉讼请求。
  阜宁县检察院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建立健全三个机制。一是建立联动办案机制。该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办案制度,通过获取案件再审所需的证据材料,找准案件突破口,形成合力,确保虚假诉讼案件取得突破。二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该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再审案件实行“三跟踪”:对法院再审裁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进行跟踪;对再审案件进程进行跟踪,掌握再审承办法官和开庭时间等情况;对再审案件审判情况进行跟踪,第一时间掌握再审结果。凡拟建议法院再审、提请抗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在建议前及时将案情通报给法院审监部门,妥善做好案件再审的沟通协调工作。三是建立常态联系机制。阜宁县检察院民行科主动与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对接,会签了《关于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常态化联系机制,改变以往等待当事人上门申诉获取线索为积极主动寻找案件线索。
  201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案件17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9件经法院再审改变原不当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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