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研究需要做哪些方面决策

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选择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37
公共产品因其外部性的存在而使其在供给与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困境与纠纷,而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是司法。我国目前会共产品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传统诉讼模式局限性的存在,不能克服公共产品外部性带来的困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上存在着天然的理论和制度契合,这为公共产品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全文】【】 &&&&
  一、公共产品及其外部性困境
  公共产品是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水平的物品。公共产品具有以下特征:(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具有共同受益和联合消费的特征,其效用为整个社会所有成员共享,例如国防提供的国防安全,是提供给所有国民的服务,只要在本国境内,任何人都无法排除这种服务,也不可能把没有因此付费的成员区别开来。(2)消费的非竞争性。一个人、家庭或者企业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能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也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公共产品享用的数量和质量。(3)受益的非排他性。对于公共产品未付费的人,没有办法把他们排斥在外,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或提供,任何人、企业或者家庭不论其是否付费,都能在这种公共产品中受益。
  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基本上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政策、制度、法令等;第二类公共物品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例如高速公路、公园、学校、社区游泳池等;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例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
  通过对公共产品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共产品与外部性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其他人的福利而相应的成本的收益没有反映到市场价格中,就出现“公地悲剧”,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1)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社会成员便会“免费搭车”,当免费搭车成为主导策略时,市场价格便无法形成,公共产品的成本也将难以收回,对于生活在一个精确计算基础上的,以利润最大化为假设的理性的工商社会,私人就不愿意投资该领域,公共产品的供应也将减少甚至消失。(2)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失败。政府兼具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身份,有一种私人经济部门所不能采用的特殊成本补偿方式。然而,政府存在“内部效应”{1},组成政府的政治家和公务人员不是绝对的大公无私,同样有自己的利益偏好,以追求私人和私部门利益最大化。政府部门这种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帕金森定律”{2},也必将导致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缺失以及权力寻租和政府腐败,也使得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分界一直在向不利于经济市场而有利于政府分配的方向发展。(3)公共产品使用中的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博弈悖论。由于人们对自身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具有直接和感性的认识,而对于公共物品被毁这样的事实不会产生直接强烈的反应和行动,因为公共物品所遭受的损失是有限群体和社会公众的,为公众所摊派,因此也就缺乏为此现象而奔走寻求解决方案的直接动力。人类普遍存在趋利避害的个人理性,也就不会有人拒绝“搭便车”。然而,这种个人理性行为反倒使每个个体的情况不是更优,而是差了,也就是说,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博弈却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达到最优,行为人也会因此而陷入“囚徒困境”。
  在直接民主政治下,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选择主要依赖于公共消费的偏好,在不完全民主的情况下公共消费的偏好显示机制,采用“用脚投票”的形式。公共产品通过强制性的税收供给,而一旦供给,无论好坏,消费者都只有接受,存在强制性消费,而且供给过程中可能产生低效率。同时,公共产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官员”的偏好,并由政府官员决定供给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缺乏民主表达需求意愿。比如大量的形象工程的出现,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往往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没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却成为官员为捞取政治资本而发动民众进行的一场又一场做秀。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一旦公共产品供给,无论消费者最初有没有付费,付费多少,都不会影响其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完全有可能隐瞒自己对公共产品的真实偏好,从而可以减少自己的付出。在此情况下,公共产品由于“搭便车”者的大量存在而失去了持续供给的可能性。
  公共产品供给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对哪些地区、哪些部门、哪个社会阶层和哪个社会群体多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多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选择和官员的偏好,并由政府官员决定供给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而上级政府官员却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是由更上级的机构任命,公共产品的分配以及公共产品的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公众的需要。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主要是根据政绩和利益的需要,利用掌握公共资源的权力作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比如一些政府官员热衷于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硬性”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而对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科技推广、信息提供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等“软性”公共产品,却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致使农村公共品供给在总量严重不足的同时,又存在供给结构失衡的问题,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教育负担问题、看病就医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机制性的保障。这种决策的失误,使得政策与法律之间出现矛盾。
  二、公共产品供给和使用中的权利救济现状与缺陷
  “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只能是人性―人类的共同性。”{3}人类这种共性的维护,是以权利的共同享有为法律基础的。公共产品的特征揭示了存在于公共产品之上的各项权利为全体公民或者俱乐部成员所享有,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政府失败以及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相背离,使得公共产品在偏好决策、公共产品提供以及公共产品使用中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当我们把程序放在一个中心的位置的时候,有没有做到程序规定,成为判断是否正义的标准,程序这种形式正义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实体上正义的需要。但是程序的设计不合理,很可能使得法律的实体正义在社会中落空,并最终导致不公平现象继续存在。
  诉的利益掌握着启动权利主张进入诉讼审判过程的关键,也就是通过诉讼审判后而创制实体法规范这一过程的重要开端。{4}公共产品具有整体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利益的非独占性,使得人们具有“搭便车”的心理,往往由别人付费自己享有利益。从利益性质上来讲,公共产品所蕴含的利益是一种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是传统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行政法以其宗旨或目的为依据所作的法律保护上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并以此作为判断国民是否有违法行政请求权的根据。〔5〕而当为保护和增进公益而进行的法律规制或者行政执行,在事实上给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私人带来一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反射利益或事实上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利益的救济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保护上利益的范畴,而对反射性利益的保护却无能为力。事实上的损害是法律利益的体现。如果司法救济仅仅停留在法律上的利益,而忽视公共产品之上的反射性利益,势必会限制正当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使正当当事人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不为法院所认可。
  人们对于自身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具有直接和感性的认识,而对于公共物品被毁这样的事情一般不会引起直接的强烈的反应和行动,所遭受的损失是有限群体和全体公众的,为公众所摊派,因此失去个人为此现象而奔走以寻求解决方案的直接动力。公共产品在使用中的毁损灭失是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失调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所侵害的往往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因为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财产,所涉及的是全社会成员及国家的利益,在这种案件中,有时候,会发生权属主体不明确的情况,或者权属主体与他人共谋的情形。比如在城市基础建设上,政府与市民之间针对要不要建发生的争论,企业与居民之间对环境污染的纠纷,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的区域内公共产品发生的纠纷,主体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公共产品主要是由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供给当中的政府往往成为被诉者,而因公共产品受益的主体一般是人民大众。诉讼者和被诉者这种社会地位强烈的悬殊,心理上占优势的被诉者往往并不把诉讼者的合理请求放在眼里,以至于在收集证据、审理等环节尚处于不利地位,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基础。
  行政诉讼法多关注于行政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追求的是对因国家行政权力运用的不规范和无效率而导致的损害的救济,其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本位的工具。它对国家权力的关注是与政治权力的紧密结合及其追求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价值取向,与公共产品法律调整应当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实现社会公共产品总量增加、促进经济结构均衡以及增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目的存在着冲突。同时,行政诉讼原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如果受害者不提起诉讼,其他不具有直接行政关系的人便不具有起诉资格。行政诉讼法的这种设计,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私益保护措施,与私益诉讼直接相关,无法将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参与到供给关系中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等包含进来,而且因参与主体多元、身份新型而形成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社会对公共产品的调节关系也超出了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另外,利益的反射性使得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受到损害停留在政府供给政策的合理性判断阶段,而无法上升到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畴。
  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独立、平等、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其运行基础是市场机制中的个人本位和个人利益至上,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救济。而公共产品在其生产、提供和分配过程中遭受的是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其权益的主体具有群体性。民事诉讼法在实现公共产品法律调整所追求的社会理性(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价值追求上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微观的角度对公民私权益进行救济,其责任形式具有补偿性和事后救济性,程序上的“不告不理”的意思自治性,体现的是一种个案正义和形式公平。这种公平观对公共产品领域内存在的权力经济、税赋不公、公共支出失衡、分配不公、行政垄断、无选择消费以及非普遍服务等影响公平的因素的解决效果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是无能为力的,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弥补,而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化、最大化。
  三、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公共产品供给和使用中的权利救济
  对于公共产品权利的救济,在满足于底线程序(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正义的基础上,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设立对抗性强,能充分保障各项权利的诉讼程序,给予公共产品更加全面的诉讼救济程序配置和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措施,使程序运作更加精密化、复杂化,以确保司法公正。公益诉讼作为诉讼制度的“创意性转化”,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处理违法活动的司法活动,它本身就是一个权利再调整、利益再分配的一个过程。公益诉讼对公共产品救济制度优越性的论证的艰巨性就在于公共产品理沦与公益诉讼理论有多大程度上的契合性。
  登姆塞茨通过对公共产品外部性与非排他性的联系分析,认为产权界定在公共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参考文献】
{1}〔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2}黎常:《公共物品的产权分析及供给安排》,《经济体制改革》2002年第4期。
{3}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5}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200页。
{6}[美]H·登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8页。
{7}刘磊:《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8}熊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9}[瑞典]理查德·维德伯格:《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费剑平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10}[意]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1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
{12}[美]帕特里克·米歇尔:《自我设计的新天地》,林春译,工人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13}韩志红:《我国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南开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4}[罗马]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36页。
{15}[ 美]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2页。
{16}Stoll, &Consequences of Liability: Remedies&(chapter8),Vol.XI(Torts) of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p.115
{17} 转引自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18}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19} 颜运秋:《重构我国经济法诉讼理论与制度体系的思考》,《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20]Parker&Stone, &Standing and Public Law Remedies&.78 Colum Law Review, 1978.pp.771-775.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似文献】  章志远&《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黄学贤&《法学》&2005年&第10期& 聂鑫&《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肖建华
唐玉富 (XIAO Jian―hua TANG Yu―fu)&《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郑或&《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 常光玮&《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1期& 薛f&《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宋莹&《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2期& 李亭 王昊飞&《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颜运秋&《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学院》2012年硕士论文
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摘要】:公众参与是衡量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没有公众参与的民主是不成熟、不发达、不完善的民主。文章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构建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为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文章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定性研究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具体采用文献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探究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现状,明确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存在公众参与层析较低,参与行为滞后,参与渠道不足,参与影响力低,参与的具体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引入“微观民主的长沙县模式”和“参与式预算的泽国镇模式”以供借鉴,依据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流程图,构建出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为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之路。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学院【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422.6【目录】:
摘要4-5ABSTRACT5-8第1章 导论8-16 1.1 研究的背景8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8-9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9-14
1.3.1 国外研究现状9-11
1.3.2 国内研究现状11-14 1.4 本文的研究框架14-16
1.4.1 研究思路14
1.4.2 研究的方法14-16第2章 理论基础16-19 2.1 公众参与理论16-17
2.1.1 参与式民主理论16
2.1.2 民主行政理论16-17
2.1.3 协商民主理论17
2.1.4 委托代理理论17 2.2 农村公共产品理论17-19第3章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积极探索19-23 3.1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发展历史19-21 3.2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21 3.3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渠道21-22 3.4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方式22-23第4章 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23-29 4.1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23-25 4.2 公众参与行为滞后25-26 4.3 公众参与“有道无门”26 4.4 公众参与的影响力低26-27 4.5 具体法律法规的缺失27-29第5章 公众参与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问题的原因分析29-35 5.1 传统决策模式的制约29-30 5.2 有序引导公众参与的制约30-31 5.3 参与性组织发展的制约31-32 5.4 公众“经济人”选择的弊端32-35第6章 我国地方公众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若干模式35-41 6.1 微观民主的长沙县模式35-38
6.1.1 微观民主的长沙县模式的简述35-36
6.1.2 微观民主的长沙县模式的启示36-38 6.2 参与式预算的泽国镇模式38-41
6.2.1 参与式预算的泽国镇模式的简述38-39
6.2.2 参与式预算的泽国镇模式的启示39-41第7章 构建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41-53 7.1 搭建培训平台42-44 7.2 完善需求表达44-45 7.3 完善需求识别45-46 7.4 完善决策信息公开46-47 7.5 建立决策参与47-50 7.6 完善决策监督50-51 7.7 完善评估反馈51-53结束语53-54参考文献54-57附录57-58致谢58-59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吕斌;杜姗姗;黄小兵;;[J];城市发展研究;2006年03期
李瑞昌;[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朱圣明;;[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唐清云;;[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S1期
马英林;王春城;;[J];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12期
李朝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郭迎春;[D];云南师范大学;2009年
曲峥;[D];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张富良,刘书英;[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2期
王萃萃;刘宏杰;;[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3期
张义忠;;[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包亚军;[J];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03期
李建中;;[J];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03期
刘箴;[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王中华;;[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金家厚,吴新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期
胡佰林;赵素霞;尚志忠;;[J];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35期
雷岁江;孙荣;;[J];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3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詹承豫;刘星宇;;[A];2010年中国社会学年会——“社会稳定与危机预警预控管理系统研究”论坛论文集[C];2010年
帅学明;徐涛;;[A];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四辑)[C];2009年
李平;余健明;;[A];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6辑[C];2011年
程莹;欧丹;;[A];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6辑[C];2011年
汪永成;李宣;;[A];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七辑2011)[C];2012年
汪永成;李宣;;[A];2011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地方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论文集[C];2011年
陈生;陈依静;;[A];2011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地方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论文集[C];2011年
张玉;唐良凤;;[A];2011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地方政府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论文集[C];2011年
过军;卢福营;;[A];第18届中国社会学年会“改革开放30年与女性发展”论坛论文集[C];2008年
牛天秀;;[A];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年会暨“加强行政管理研究,推动政府体制改革”研讨会论文集[C];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陆前安;[D];上海体育学院;2010年
王岩;[D];上海体育学院;2010年
徐婷;[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0年
李俊义;[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员;[D];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
钱玉英;[D];苏州大学;2010年
陈婧;[D];南开大学;2010年
陈春常;[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马勇;[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李卫东;[D];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邵江婷;[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周荣;[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乔宇;[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彭双双;[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汪德荣;[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饶亚娟;[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毕圣洁;[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郭俊梅;[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成丽诗;[D];辽宁师范大学;2010年
陈建伟;[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崔安荣;卢锦;;[J];长春大学学报;2008年01期
粟茂,向淼;[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3年06期
孙柏瑛;李卓青;;[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朱妙宽;[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汪坚强;[J];城市规划;2002年07期
王晓鸣;[J];城市规划;2003年12期
赵秀敏,葛坚;[J];城市规划;2004年01期
张庭伟;[J];城市规划;1999年06期
程迈;;[J];研究生法学;2008年02期
周道华;;[J];当代经济;2008年01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闫威;[D];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汪志芳;[D];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范红霞;[J];中国环境管理;2003年S1期
汪劲;[J];法学评论;2004年02期
费广胜;[J];理论界;2004年06期
;[J];领导决策信息;2005年28期
刘思圻;[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06期
马丽英;;[J];理论界;2006年02期
吴真;;[J];行政与法;2006年05期
黎军;;[J];政治与法律;2006年04期
李春梅;;[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05期
蒋莉;马飞;;[J];科技管理研究;2006年09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邱鹏飞;雍国玮;郝思特·绍尔;;[A];21世纪中国土地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3年
陈润羊;花明;;[A];2007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暨中国可持续发展学术年会论文集(2)[C];2007年
尹根成;盛志辉;郭洪光;乔冬云;;[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
王佩儿;周琼;;[A];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二卷)[C];2010年
刘明;唐春媛;;[A];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研讨会论文集[C];2004年
苏美蓉;刘仁志;程红光;杨志峰;;[A];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二卷)[C];2010年
高超;阎伍玖;;[A];地理学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九次中国青年地理工作者学术研讨会论文摘要集[C];2003年
周玉梅;;[A];山东环境科学学会2002年度学术论文集[C];2003年
陈锦文;;[A];全国首次公共行政管理方法论创新学术研讨会资料文集[C];2004年
周善东;;[A];2004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下)[C];2004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陈丽君;[N];中国信息报;2007年
林培;[N];中国建设报;2009年
康伟 孟祥宁
本报驻上海记者
周俊;[N];中国艺术报;2010年
盛刚;[N];中国老年报;2006年
王桥;[N];贵州日报;2007年
蔡成刚 刘禹兵;[N];今日信息报;2007年
武卫政;[N];人民日报;2007年
鲍京新;[N];中华建筑报;2007年
施琛耀;[N];江苏法制报;2009年
本报通讯员
冯涛;[N];中国环境报;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周户;[D];西北大学;2011年
葛俊杰;[D];南京大学;2011年
陈振宇;[D];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
黄海艳;[D];河海大学;2004年
陈昕;[D];吉林大学;2010年
岳晓鹏;[D];天津大学;2011年
李英哲;[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鄢奋;[D];福建师范大学;2010年
于印辉;[D];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
何建春;[D];江西财经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师艳玲;[D];广西师范学院;2012年
王国栋;[D];西北大学;2002年
安喜厌;[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马健;[D];天津大学;2003年
潘军海;[D];河海大学;2004年
吴敬涛;[D];河南大学;2008年
潘竹;[D];天津大学;2004年
张艳娇;[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8年
张峙;[D];浙江大学;2005年
张霞;[D];山东大学;2007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