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臣教育网
编辑:理臣君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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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免税吗等相关问题,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会收到一定的收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获得的收益需要进行纳税,那么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如何?跟着理臣小编一起来看看!
1、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
目前,有些地区对于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征其个人所得税,然而这部分核定征收的所得范围并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现行税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这部分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人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经营亏损,而企业合伙人本身生产经营有盈利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冲减本企业的盈利
4、纳税时点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为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5、法定纳税地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比如湖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发文规定: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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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核算方式】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业投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业投资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时点】按年或按次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扣缴申报材料: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