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控制如何看待待女性的生育成本?

小汇 2022年12月06日 03:02 50 0
作者:杨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项目工作办公室执行副主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两千字左右,包含指导思想、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那么,生育保险的意义是什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在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中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对此进行逐一解读。
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
1952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3条规定,“分娩后的强制休假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规定”“妇女在按照第3条的规定休产假缺勤期间,有权接受现金和医疗津贴”。然而截止2017年,挪威、瑞典、冰岛、葡萄牙、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欧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仍然没有法定的生育保险和带薪产假。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早在1994年就已经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我国的生育保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不是妇女个人及家庭内部的小事,而是事关国家和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妇女生育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为新增劳动力做出的重要贡献,理应得到社会补偿。生育保险不但认可了妇女的生育价值,也补偿了妇女的生育劳动,在提高妇女家庭和社会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产后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产后一段时间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生育保险保障她们在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等有关待遇,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孕妇顺利分娩及产妇身体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生育保险是提高母婴身体素质的保障。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产后女职工提供了基本收入,能够确保她们的生活水平不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生育保险为孕产妇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特别是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对于提高母婴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四是生育保险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均由所在企业负担,致使女职工多的企业用工成本高于其他企业、进而不愿意招录女职工。生育保险通过社会统筹,使企业支付的生育费用相对均衡,既减轻了女职工多的企业经济负担,也为相关企业和女职工就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在提高社会统筹程度、强化基金共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彰显。
《意见》的三大亮点
《意见》具有扩大覆盖范围、减轻单位负担、保障生育待遇等三大亮点。
1.
扩大了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设立以来参保人员不断增加,从2005到2017年,女性参保人员由2273万人增加到8428万人,参保人总数从5408万人增加到193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职工的比例,从2005年的53.96%增加到2017年的86.59%,显示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对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日益健全,但也要看到仍有2000多万在职职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过程中,随着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可以覆盖更多参保人,增强制度共济能力,使更多女职工获得此项保障,在其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而可以增加这部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个人和家庭收入,降低个人及其家庭承担的生育成本。
2.
减轻了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将会明显增加,以往由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工资,也会随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相对于以往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缴费、政府没有相应投入而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基金也可以借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共济能力得以强化。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在提高生育成本社会化水平的同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有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3.
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
与以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因包含生育津贴而更加宽泛。以往不少专家学者曾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险种可能会被取消、生育津贴可能无法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进而担心职工生育期间相关待遇可能会被降低或落空。《意见》不但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的总体思路,而且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列支途径,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内容。可见,在不断完善我国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方面,《意见》不但打消了相关专家学者的顾虑,而且给有生育意愿的男女职工及相关专家学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落实《意见》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结合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需要注意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宣传培训
建议各地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发放等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变更带来的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发放延迟问题。
建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宣传,特别是要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及事务性负担的价值所在。
建议经办机构及相关宣传部门通过印制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方法,向单位和职工宣传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相关内容,及时打消职工在生育津贴方面的顾虑,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平衡生育和就业。
2.
加强监督检查
为有效落实《意见》精神,发挥《意见》作用,建议《意见》实施后,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两项保险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参保单位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罚款;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此杜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不参保、不按时、不足额缴纳相关参保费用等问题,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研究指导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权益,既涉及生育待遇保障,又涉及男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过程中,生育保险的制度、政策、管理和支付需根据实践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完善。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生育保险适应人口和平等就业形势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实现生育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机理研究”(15BRK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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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 作者:段媛媛 | 时间:2018-07-23 | 责编:李晓曼
我国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尽管2016年出生人口数明显增加,但明显低于预期,且政策的长期效果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近期一些生育意愿调查表明,政策放开背景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没有显著提升,而生育成本高是很多家庭“不敢生、不愿生”的主要原因。生育成本分为生育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作为生育成本的构成部分,成为当前影响家庭二孩生育计划的重要因素。
生育直接成本包含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甚至子女婚嫁等支出;生育的机会成本则是因抚养和教育一个新增孩子引起的女性受教育、提升、获得收入的机会的损失。相对于家庭承担的生育直接成本,女性所承担的生育机会成本的测量要复杂得多,它是没有获得的收入,其概念基于一种“反事实”的假设,即如果某个女性的孩子没有出生,那么她将多获得多少经济劳动收入?从这个角度讲,测量女性机会成本最经典的方法就是控制其他变量来计算未育女性与生育女性收入的差值。
以往的理论研究表明,女性生育机会成本对家庭生育决策和国家生育率下降产生重要影响。莱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认为,家庭通过判断养育孩子的收益与生育成本的比较做出生育决策,收益大于成本则会选择生育,反之则相反。贝克尔的“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从家庭效用角度出发,认为对孩子质量的追求导致的机会成本上升,是家庭选择减少孩子数量的主要因素。在实证分析中,国外有不少研究采用横截面数据对因生育孩子导致的女性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测量,但横截面数据无法准确反映女性生育和工作状态的转换,且关于女性生育机会成本未形成统一的清晰概念和测量方法。国内学者的研究同样证实了中国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存在晋升机会损失、岗位被调换、收入和闲暇时间减少等现象,且当前多项调查显示,“照料压力”“母亲的精力”成为影响家庭生育二孩计划的重要因素,它们恰恰反映了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已有对中国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定量测量仅仅局限于局部地区的家庭因生育损失的劳动时间和闲暇时间以及女性怀孕期间的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生育的“机会成本”是生育率经济学中早就提及和阐述的影响生育率的概念,在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也经常被认为是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但是与西方国家的研究相比,我国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定量测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
生育对女性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育行为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由于要承担幼儿的抚育和照料工作,生育通常会导致女性劳动市场工作时间的减少,甚至劳动中断。二是生育行为还使工作女性在工资率即小时工资上处于劣势地位。现有研究表明每生育一个孩子会使女性工资率降低1%—18%。关于母亲工资率低于未育女性的原因存在多方面的解释:一是较低的人力资本,即生育中断导致女性在市场人力资本上的投资更少;二是“家庭友好型”工作特征,即与未育女性相比,母亲更倾向于选择需要更少精力的工作或者兼职工作,这类工作往往收入较低;三是较低的工作效率,即母亲的精力更多地花费在家务劳动和照料孩子上而不是市场劳动上导致其工作效率更低;四是雇主的歧视,即母亲的工作效率低导致已育女性和未育女性相比,更难被雇佣、拿到的薪水更低;五是选择效应,即选择生育的女性在生育之前与未育女性就可能存在工作产出和收入的不同,母亲生育第一个孩子前的收入已经低于未育女性。鉴于生育行为对女性工作时间和工资率两方面的影响,测量中国女性生育机会成本首先要测量女性因生育而损失的劳动市场工作时间,其次要在计算其损失的劳动市场工作时间基础上,赋予其经济价值。
人口经济学认为,女性因生育导致的时间损失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市场工作的时间损失,二是闲暇时间的损失,三是由时间损失引起的某种消费的牺牲。其中闲暇时间的损失和消费牺牲的经济价值难以明确和测量,因此在估计女性因生育导致的时间损失时大多数研究主要考虑其直接从事劳动市场工作时间的损失。受限于数据,一些研究用女性孩子照料或增加的家务劳动时间对其损失的劳动市场工作时间进行替代。但通常认为,通过生育不同孩次女性的劳动参与状况对其直接估计更为准确。女性就业长期追踪数据的可获得性使得人口学中的多状态生命表法在此领域的应用成为可能。女性的生育以及就业状态均为动态的过程,多状态生命表允许女性在不同就业状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因此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的估计。具体步骤为:(1)把工作年龄女性(16—54岁)按照以周工作小时数划分的工作状态编制生命表,除死亡状态外,不同工作状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2)通过回归分析方法可以估计不同特征女性(尤其是生育特征)分年龄不同工作状态之间的转换概率;(3)在转换概率的基础上即编制工作生命表,进一步利用生命表的生存人年数或累计生产人年数可以得到生育不同孩子数的妇女的工作时间;(4)未生育女性的工作时间与一孩、二孩的母亲的工作时间相减即可得出一孩母亲、二孩母亲因生育而损失的工作时间。另外,在估计女性因生育导致的时间损失过程中,除了考虑女性生育特征外,还需要考虑不同群体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差异性,如不同民族、居住地、受教育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性质等。
将工作时间损失折算成工资收入损失,还需要使用工资决定方程来估计女性工资率。鉴于不同特征女性的工资率不同,以往研究中直接使用女性的平均工资率或仅仅考虑女性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工资率显然不够精确。在具体计算过程中,以女性小时工资数的对数为因变量,加入生育特征和多状态生命表构建过程中相对应的特征,即可得到不同群体女性的工资率。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资率分析时存在样本选择偏误,即调查能获取的工资均来自已经参加工作的女性。经济学中经典的Heckman两步法工资决定方程可以克服该样本选择偏误。它的计算思路为:首先,在整体样本中使用probit模型构造出基于理论预测的模型方程,对女性是否参与劳动进行分析预测;然后再将预测的女性参与劳动概率加入工资率决定方程,即可得到更确切估计。最后将基于多状态工作生命表方法得到的女性因生育导致的劳动时间的损失和基于工资决定方程得到工资率相结合,便可以得到不同群体女性机会成本的估计。通过不同群体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对比分析,可进一步分析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产生机制。
本文提供了一种使用人口学方法即多状态生命表法估计女性生育机会成本的思路。该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对于处在动态变化中的女性生育状态和就业状态,通过动态追踪数据多状态生命表法可以提供女性因生育损失劳动市场工作时间更精确的估计;Heckman两步法工资决定方程修正了样本选择的偏误,提供了女性工资率更确切的估计;除考虑女性生育特征外,年龄、民族、居住地、受教育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性质等也被纳入分析,估计结果更丰富、细致,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也更有政策意义。了解低生育率背景下中国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到底有多大及其产生机制,将对建立健全全面二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促进女性的家庭—工作平衡,进而提升女性生育意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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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一味延长产假,并采取由用人单位负责延长产假工资补偿的做法,把女性生育成本推给用人单位,无疑会加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为了保住就业机会,女性就会选择少育甚至不育。
赵孟 · 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赵孟
编辑
翟瑞民
四川等多省份明确进行生育登记时不再对结婚状况和子女数做要求,此举引发各界对保障女性生育权利的讨论。
近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庄渝霞发文建议,推进“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方共担的生育保险费机制改革,同时,在生育保险制度中增加“工作保留”规定,减少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就业的现象。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各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延长女性产假是普遍做法。但是,庄渝霞注意到一些有悖政策初衷的趋势,比如,一些地方一味延长产假,并采取由用人单位负责延长产假工资补偿的做法,等于是把女性生育成本推给用人单位,这无疑会加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而为了保住就业机会,女性就会选择少育甚至不育。
庄渝霞长期关注中国女性生育保险问题。她在中国妇女报发表《加快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政策改革》一文指出,生育休假用工成本不仅指产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直接成本,也要考虑临时替工间接成本,以及抚育可能带来的劳动生产率下降等隐性成本。
她向界面新闻介绍,当代女性面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多项成本挑战。首先是沉没成本,婚姻家庭不稳定性提升,女性依赖婚姻生存的途径被阻断,进入婚姻的风险加大;其次是机会成本,由于生育支持配套措施还未跟上,生养等照料事务更多由女性承担;此外,母职惩罚成本也被学界很多研究证实,表明多育对女性就业存在负面影响,单独二孩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二孩生育加重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最后,还面临阶层达致代价,婚姻和生育对女性群体呈现出不友好一面,对女性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压迫和失衡。如今,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分辨意识提升,更多有独立意识的女性期待进入社会分工,通过职业途径实现跨阶层流动。
庄渝霞建议,健全生育休假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一是推进生育保险费机制改革。改变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生育休假用工成本的做法,推进“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方共担生育保险费的机制改革;二是重视出台“产假+育儿假”捆绑方案。具体操作为:以一周岁婴儿由父母照料为目标,以男女休假时长相等作为实施要求,以落实父亲育儿假作为突破点,采取低、中、高方案逐步推进,塑造男女共同育儿风气,助力就业性别平等;三是在生育保险政策中增加“工作保留”的规定,即保障女职工休完产假后返回原单位的权益,减少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就业的现象,保障女性就业连续性和稳定性。
她表示,企业独自承担生育成本的社会化改革,是保障生育保险政策扩展覆盖对象和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重中之中,是重要突破口。
其实,“工作保留”权益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中已明确列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对成员国也提出了“采取适宜措施,以保证生育不成为就业歧视的原因,包括进入就业”,实现女性就业保护和非歧视。
“随着各类生育休假政策的推进,在生育保险政策中增加‘工作保留及期限限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就业者双方权益,在履行生育休假及工资补偿的过程中,制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也同样可以限定就业者在法定期限内休假,休假完再次返回工作岗位。”庄渝霞对界面新闻表示。
庄渝霞还指出,中央号召“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但各地探索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当前政策尚未明确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和作用。中国生育休假有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生育并发症休假及育儿假等。从当前各地育儿假试点来看,29省分别出台了5至20天的育儿假,更类似于儿童临时照料假;有的将育儿假与产假、配偶陪产假、哺乳假混淆在一起制定,没有清晰界定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有的没有明确生育休假是由父亲还是母亲使用。
有些地方作出了“父母双方可以休假至婴幼儿满1岁”“产假期满后哺乳期可以申请休假至一周岁”等规定。大部分地区的育儿假很短,即使加上产假期限,与地方提出的“一年”休假规定也还有距离。“现在很多地方生育休假的盲点是,政策出发点更多投射在女性身上,一直强调延长产假,忽略了父亲这一角色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庄渝霞。
庄渝霞表示,清晰认知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和作用,这是地方完善生育休假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保障妇女生育康复的产假,时长不少于14周。便于父亲照顾分娩前后的母婴的配偶陪产假,时长较短。产假结束后,父母申请照顾婴幼儿的育儿假,在发达国家的时长为几个月至3年不等。因儿童生病等突发原因请假照顾儿童的儿童临时照料假,各国时长长短不一。母亲在哺乳期的哺乳假也应计入劳动时间。
界面新闻获悉,庄渝霞已通过专报渠道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产假+育儿假”的捆绑方案,建议以“一周岁内的婴儿由父母共同照料”作为政策目标,持续推进父亲育儿假配额制的出台。
她给出的原因包括:一是,研究证明,1周岁内的婴儿由父母亲自照顾为佳,发达国家地区也有采取一年共同育儿的做法;二是,产假太长,不利于母亲就业保障,产假时长应适宜;三是,父亲参与育儿是可行的,也有男性表示希望出台父亲育儿休假及育儿津贴;父亲参与育儿也是有政策基础的,企业是按男女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将育儿假纳入生育保险并领取育儿津贴,是合理便捷的;四是,父母共同休假有利于推进性别平等。
此外,她指出,现行政策尚未厘清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的支付归口。目前,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的最大盲点是,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不够彻底化,各单位只对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负责的单位负责制做法再次出现。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98天产假,延长的产假被视为出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大多数省份的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基于此,庄渝霞建议明确规定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方式,实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彻底化。从国际经验来看,由强制性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或公共基金而非用人单位支付各类生育休假津贴是大势所趋。为此,建议全国统一规范,进行政策衔接,将延长的产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工资补偿由生育保险基金名下支出,推进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彻底化。
庄渝霞还建议,拓宽生育保险覆盖对象。除了女职工,生育保险还应纳入三类人群。一是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生育休假也应纳入;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应解决缴费渠道、资格设定和待遇水平三个问题;三是未婚生育就业人群也被覆盖。上位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都没有将生育保险待遇与婚姻挂钩,地方法应及时修订,保障该群体的权益。
庄渝霞也注意到,各类生育休假及相应津贴支出,给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带来新挑战,因此维持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非常重要。对此,她认为应按照缴费率、生育人次、津贴名目、津贴期限、津贴水平等影响因素进行测算,建立科学动态的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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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一味延长产假,并采取由用人单位负责延长产假工资补偿的做法,把女性生育成本推给用人单位,无疑会加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为了保住就业机会,女性就会选择少育甚至不育。
赵孟 · 2023/02/09 08:00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赵孟
编辑
翟瑞民
四川等多省份明确进行生育登记时不再对结婚状况和子女数做要求,此举引发各界对保障女性生育权利的讨论。
近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庄渝霞发文建议,推进“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方共担的生育保险费机制改革,同时,在生育保险制度中增加“工作保留”规定,减少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就业的现象。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各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延长女性产假是普遍做法。但是,庄渝霞注意到一些有悖政策初衷的趋势,比如,一些地方一味延长产假,并采取由用人单位负责延长产假工资补偿的做法,等于是把女性生育成本推给用人单位,这无疑会加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而为了保住就业机会,女性就会选择少育甚至不育。
庄渝霞长期关注中国女性生育保险问题。她在中国妇女报发表《加快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政策改革》一文指出,生育休假用工成本不仅指产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直接成本,也要考虑临时替工间接成本,以及抚育可能带来的劳动生产率下降等隐性成本。
她向界面新闻介绍,当代女性面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多项成本挑战。首先是沉没成本,婚姻家庭不稳定性提升,女性依赖婚姻生存的途径被阻断,进入婚姻的风险加大;其次是机会成本,由于生育支持配套措施还未跟上,生养等照料事务更多由女性承担;此外,母职惩罚成本也被学界很多研究证实,表明多育对女性就业存在负面影响,单独二孩和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二孩生育加重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最后,还面临阶层达致代价,婚姻和生育对女性群体呈现出不友好一面,对女性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压迫和失衡。如今,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分辨意识提升,更多有独立意识的女性期待进入社会分工,通过职业途径实现跨阶层流动。
庄渝霞建议,健全生育休假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一是推进生育保险费机制改革。改变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生育休假用工成本的做法,推进“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方共担生育保险费的机制改革;二是重视出台“产假+育儿假”捆绑方案。具体操作为:以一周岁婴儿由父母照料为目标,以男女休假时长相等作为实施要求,以落实父亲育儿假作为突破点,采取低、中、高方案逐步推进,塑造男女共同育儿风气,助力就业性别平等;三是在生育保险政策中增加“工作保留”的规定,即保障女职工休完产假后返回原单位的权益,减少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就业的现象,保障女性就业连续性和稳定性。
她表示,企业独自承担生育成本的社会化改革,是保障生育保险政策扩展覆盖对象和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重中之中,是重要突破口。
其实,“工作保留”权益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中已明确列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对成员国也提出了“采取适宜措施,以保证生育不成为就业歧视的原因,包括进入就业”,实现女性就业保护和非歧视。
“随着各类生育休假政策的推进,在生育保险政策中增加‘工作保留及期限限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就业者双方权益,在履行生育休假及工资补偿的过程中,制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也同样可以限定就业者在法定期限内休假,休假完再次返回工作岗位。”庄渝霞对界面新闻表示。
庄渝霞还指出,中央号召“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但各地探索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当前政策尚未明确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和作用。中国生育休假有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生育并发症休假及育儿假等。从当前各地育儿假试点来看,29省分别出台了5至20天的育儿假,更类似于儿童临时照料假;有的将育儿假与产假、配偶陪产假、哺乳假混淆在一起制定,没有清晰界定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有的没有明确生育休假是由父亲还是母亲使用。
有些地方作出了“父母双方可以休假至婴幼儿满1岁”“产假期满后哺乳期可以申请休假至一周岁”等规定。大部分地区的育儿假很短,即使加上产假期限,与地方提出的“一年”休假规定也还有距离。“现在很多地方生育休假的盲点是,政策出发点更多投射在女性身上,一直强调延长产假,忽略了父亲这一角色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庄渝霞。
庄渝霞表示,清晰认知各类生育休假的边界和作用,这是地方完善生育休假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保障妇女生育康复的产假,时长不少于14周。便于父亲照顾分娩前后的母婴的配偶陪产假,时长较短。产假结束后,父母申请照顾婴幼儿的育儿假,在发达国家的时长为几个月至3年不等。因儿童生病等突发原因请假照顾儿童的儿童临时照料假,各国时长长短不一。母亲在哺乳期的哺乳假也应计入劳动时间。
界面新闻获悉,庄渝霞已通过专报渠道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产假+育儿假”的捆绑方案,建议以“一周岁内的婴儿由父母共同照料”作为政策目标,持续推进父亲育儿假配额制的出台。
她给出的原因包括:一是,研究证明,1周岁内的婴儿由父母亲自照顾为佳,发达国家地区也有采取一年共同育儿的做法;二是,产假太长,不利于母亲就业保障,产假时长应适宜;三是,父亲参与育儿是可行的,也有男性表示希望出台父亲育儿休假及育儿津贴;父亲参与育儿也是有政策基础的,企业是按男女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将育儿假纳入生育保险并领取育儿津贴,是合理便捷的;四是,父母共同休假有利于推进性别平等。
此外,她指出,现行政策尚未厘清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的支付归口。目前,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的最大盲点是,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不够彻底化,各单位只对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负责的单位负责制做法再次出现。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98天产假,延长的产假被视为出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大多数省份的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基于此,庄渝霞建议明确规定各类生育休假工资补偿方式,实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彻底化。从国际经验来看,由强制性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或公共基金而非用人单位支付各类生育休假津贴是大势所趋。为此,建议全国统一规范,进行政策衔接,将延长的产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工资补偿由生育保险基金名下支出,推进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彻底化。
庄渝霞还建议,拓宽生育保险覆盖对象。除了女职工,生育保险还应纳入三类人群。一是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生育休假也应纳入;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应解决缴费渠道、资格设定和待遇水平三个问题;三是未婚生育就业人群也被覆盖。上位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都没有将生育保险待遇与婚姻挂钩,地方法应及时修订,保障该群体的权益。
庄渝霞也注意到,各类生育休假及相应津贴支出,给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带来新挑战,因此维持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非常重要。对此,她认为应按照缴费率、生育人次、津贴名目、津贴期限、津贴水平等影响因素进行测算,建立科学动态的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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