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王能不能算得上帝王?

关键词:死刑;死刑执行;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变革启示

内容提要:奴隶制时期的死刑最初是为了祭祀神灵,古罗马皇帝以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架刑,那个时期有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到了欧洲中世纪,英国有了有关死刑的立法,有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引进和改造了断头台,杀人示众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近现代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发生了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底,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75个,占各国总数的39%;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4个,占各国总数的7%;此外,在法律上仍然保留死刑,但在过去10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视为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34个,占各国总数的18%;保留死刑并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76个,占各国总数的37%[1][1]。在废除死刑的大潮中,欧洲各国始终站在前列,并且成为倡导在全球废除死刑的领头羊。

然而,西方各国的死刑制度原本是十分惨酷的。例如,直到18世纪的末期,英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竟有200余种,而当时采用的死刑执行方法也极为残忍。曾几何时,西方各国的死刑制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见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展是何等迅速。为了追寻它的历史轨迹,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西方国家死刑的演变过程。通过这样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探寻死刑由产生到膨胀再到限制最后消亡的规律。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从农业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此时的社会财富更加集中,奴隶人数增多,阶级分化与对立日趋严重,促使氏族社会解体,产生了由奴隶主占居统治地位的国家。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国王和贵族们的权威至高无上,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要么是处死,要么是奴役。

(一)最初的死刑是为了祭祀神灵

奴隶制时代动辄将罪人处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便产生了许多迷信观念,人们普遍信奉神灵。在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人们信奉各式各样不同的神灵,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为了祈求丰收和祛病,人们经常会向神灵供献各种祭品——牛、羊、猪以及各种有生命的活体。当奉献了这些祭品却仍然得不到丰收和未能祛病时,便认为是自己的内心还不够虔诚,以为神灵们欲向人间的信徒索要大量的供奉,需要有活人作祭品。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人能比凶犯和窃贼更适合付出这种终极的代价呢?于是,犯了法的人便自然会成为牺牲品被处以死刑——当权者认为用这种方法最有希望获得丰收和治愈疾病。

古希腊作家兼地理学家斯特拉堡曾记述了一些当时祭祀杀生的方法:“(凯尔特人)经常用剑把准备用作祭品的人从背后砍倒,然后依据其垂死挣扎的状况进行占卜活动,从死者的剧痛中获取有关未来的暗示,最后检查死者的肠子以验明某种征兆。”[2][2]凯尔特人还有其他的做法,比如用箭射死被用作祭品者,或在选定的神圣场所把他们钉死或烧死。许多罪人被装进一个形状像神怪的巨大柳条笼内,然后和笼子一起放火烧掉。经常会有几十个年轻人被硬挤着塞进一个神像里,看着下面的柴堆被点燃[2][2]11。

在黑暗的中世纪,窃贼和凶手通常会被处以死刑。那时的死刑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罪犯,一方面是为了平息神的怒火。犯人经常被当作祭祀的牺牲品被处死,其手段极其残酷和野蛮。即使到了基督教义传遍世界的时候,血腥的刑罚也没有一点改观的迹象。罗马人和他们周围的野蛮民族竞相使用新式的更加令人痛苦的死刑方法,殉难者不计其数。难怪在那个年代,罪犯这一身份会被人们称作“血污浸透的符号”。

(二)古罗马皇帝以杀人取乐

古罗马一向被视为奴隶制时期文化、哲学和艺术的中心,但帝国时代的罗马也留下了纵欲过度和刑罚泛滥的恶名。

公元14年,56岁的提比利乌斯成为罗马帝国的皇帝,他常常怀疑一些重要人物对自己不忠,动辄将他们处死。提比利乌斯最宠信的大臣叫赛亚努斯,由于他的挑拨和一连串的告发,使不少家族遭到灭顶之灾。有时在行刑时,孩子们被逼着先杀死自己的父母,接着自己也被杀死。

提比利乌斯的统治很残酷,但后继王朝的情况更糟。继位的卡里古拉更是一位迫害狂。传说有一天卡里古拉在进餐时,突然一阵大笑。周围的人问他:“有什么有趣的事情?”他答道:“我突然想起,只要我一声令下,你们的脑袋就都会被砍掉。”卡里古拉杀人并不需要什么理由,他把最残忍的刑罚当成一种娱乐,有时他宣布处死最亲近的顾问和弄臣,从他们被拖走时的惊恐神色中取乐。他曾说:“罗马城里住着的就是一群等待我砍头的人。”卡里古拉喜欢把刑场当成热闹的剧场,刽子手们得到指示,要把各类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行刑的过程拖得越长越好——先要把人的胳膊和腿逐一劈掉,或把舌头割掉,然后才杀死。甚至他的情人们也不能因娇弱而幸免。他时常嘀咕着:“什么时候我一发话,就把这颗美丽的头砍下来。”

罗马帝国为处死基督教徒,发明了种种残忍的行刑方式,例如:

火刑。残暴的统治者常常利用火的威力来制造痛苦,让犯人在临死前饱受火烧的折磨。火刑的实施办法虽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让受刑人不得好死。有的是先逼迫犯人将握着香的手伸进炭火里,有的则是逼迫犯人从燃烧的煤块上走过去,随后又被抛入燃烧的火坑里,或者被架到烧红的炭火上,伸展的四肢还要用钉子钉住,直至最后被活活烧死。在人们的记忆中,尼禄是一位“在罗马燃烧时弹琴的皇帝”。这个暴君曾一边弹琴一边眺望火海中的罗马。那场大火肆虐了六天之久,毁掉了大片城区。按照某种荒谬的逻辑,他把火灾归罪于基督教徒(尽管有人怀疑他才是真正的纵火者),并展开报复。大批基督教徒被丢入饿狗群中。最令人发指是,他竟然给基督教徒身上泼上沸腾的沥青,然后把包着沥青的人体当火炬给他的宫室照明。

下油锅。有的人葬身在滚烫的油锅里或盛有铅水的大锅里。有些人则是被活着放进酒桶里,在他们身上绑上浸过油的绳子,一经点燃就可以烧进肉里。还曾造出很大的煎人锅,把犯人放入锅内,下面架上炭火,如同煎肉一般把犯人慢慢烤死。

铁床刑。把犯人绑在铁床上,床下点着火,让犯人活着忍受灼烧。有时施刑者用一件铁衣固定住殉难者,然后像给马匹上蹄铁一样,给他们穿上烧红的铁鞋,脚上的肉会立即被烫得剥落下来。

(三)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架刑

腓尼基帝国是古代地中海东岸北部地区一系列小城邦的总称,其历史可以一直追朔至公元前30世纪。腓尼基人曾是地中海沿岸最著名的商人、主要从事航海和贸易活动,其对人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发明了字母文字。大约在公元前1000年,腓尼基帝国达到鼎盛时期。后来该国陆续被亚述人、巴比伦人、波斯人和亚历山大大帝征服,公元前64年并入罗马的叙利亚行省。

腓尼基人的一大发明,就是把人钉在十字架上处死。其后,这种办法由腓尼基人传给了希腊人、亚述人、埃及人、波斯人和罗马人。当罗马人把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这种死亡方式被视为是最屈辱的。罗马人认为:只有奴隶和最坏的罪犯才可以被这样处死,对一般的罪人则采用别的方法处死,而不必承受这种侮辱下的痛苦。

这种残酷的刑罚起源于一根木桩。起初是把犯人绑在木桩上,令他因饥渴而死,既简单又残忍。后来木架被引入,有十字架、T形架和X形架。X形架又被称为“圣徒安德鲁之架”,因为这位圣徒就是死在X形架上。尽管各地行刑的细节略有不同,但大致情形都一样:犯人先被鞭笞,然后被迫背着木架走到刑场。有时木架很重,一个人很难搬得动。行刑前,犯人被剥去衣服,只剩下一块缠腰布。犯人的手掌和脚下面有一块楔形木,防止身体因重力而滑落。然后把十字架插进地上预备好的固定口内。为了加速死亡,有时犯人的四肢会被打断。犯人的耐受力越强,受折磨的时间就越久。无情的烈日炙烤着他们裸露的皮肤,苍蝇叮在他们身上吸食汗液,空气中的沙尘令他们窒息。十字架刑通常是成批执行,所以在一个地点常会同时立起若干个十字架。犯人被处死后要继续挂在十字架上示众,示众之后,按惯例要将十字架和罪犯一起埋掉。十字架刑后来又经历了一些改良,比如把犯人头朝下固定在木架上,这样能使犯人很快失去知觉,实际上减轻了犯人的痛苦。

罗马皇帝康斯坦丁在公元4世纪废止了十字架刑。但在法国,十字架刑仍被沿用,直至1127年“正直的查尔斯”被杀的案例中,凶手伯特霍德还是被十字架刑处死的。在法国用十字架处死的犯人中,以犹太人和异教徒为多。

后来,十字架刑又传入了日本。日本人为了增加被处死者的痛苦,在钉死犯人时,刽子手带着很多轻巧的矛,不慌不忙地把它们一根一根扎进犯人身体里。只有重金贿赂,才可能让刽子手快速将矛扎入心脏,否则他们会在下矛时精确地避开所有重要器官,让犯人不能马上死去。通常,日本的刽子手均以此技巧为荣。

(四)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

除了火烧、油炸和十字架刑外,古代的西方人还发明了许多残忍的行刑方式。例如:力量刑。有些基督教徒会被吊死。有时是头朝下,单脚或双脚上系着绳子悬挂起来;再就是单臂或双臂悬挂,脚踝上系着重物。其中最不幸的一些人在吊着的时候还要遭受火烤。

石刑。石刑是一种古老的行刑方式。其法是直接用棍棒或石头把人打死。有时是选择很重的石头把犯人压烂,也有的是用特制重物将犯人整死。断肢。这也是可供选用的一种行刑方式,有的刽子手甚至把把人切成两半。用尖桩、箭、斧和矛都可以致犯人毙命。

沉崖。有的殉道者被扔下悬崖或大海,其中有些事先被绑在一个木轮的外沿上,再推下去,或者把他装进一个铅盒子里沉入河中,有些则被扔进石灰窑里。有一种惯例曾一直沿用到中世纪,即把判了死刑的人和毒蛇、野狗或猴子一同封在口袋里,然后把袋子沉入深水中。西方的史书记载了不少关于基督教徒被当作饲料去喂猛兽(包括野狗、狮子和公牛)的事例,有时行刑前还用兽皮裹住他们,以便更能激起猛兽的野性。

摔死。犯人被反绑双手,捏着手腕吊到空中,然后将其扔下,跌落到一张钉板床上摔死。有的犯人被捆绑后,又在其身上涂上蜜以招引成群的蜜蜂,最后被活活叮蜇而死。这种方法比其他刑罚更能显示虐待狂的本色。

撕裂。如果附近能找到两棵基本长成的小树,刽子手会把两棵树向相对的方向拉成水平,把犯人绑在两树中间,再把挂弯的树松开,树就会像弹簧般猛地各自弹回,把人撕裂。

所有这些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16世纪的教廷文献中都有记载。

自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了封建时代。这一时期也是古典文化复兴的时代,史称“中世纪”。中世纪的欧洲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许多封建制国家,实行“政教合一”。代表着君主和教皇的执法者们心如铁石,以法律的名义折磨囚犯,而对犯人的任何惨痛无动于衷。“生命并不宝贵,人的痛苦更不值得在意”,这是中世纪欧洲权贵们的基本信条。忠实的酷吏们无条件地专注于自己的职业一一他们实施折磨的目的是让一切被指控有罪的人认罪,而一旦被定罪,通常都会判处死刑。中世纪的欧洲,因其滥施刑讯和野蛮的死刑而显得十分恐怖。

(一)英国有关死刑的立法

英国古代刑法一向以严酷著称,直到在18世纪,英国议会还通过立法,采用大批屠杀群众的方式竭力维护权贵们的财产,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竟有200余种,凡是犯有伪造文书罪、盗窃财产罪、烧毁干草堆罪的人,甚至仅是砍倒一棵装饰用的灌木,都会被判处死刑。有一段时间,在伦敦威斯特敏斯特桥上乱画乱涂也会被判死罪,许多人因此被绞死。1729年通过的沃尔瑟姆“黑色法案”规定,站在高速公路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的脸被熏黑,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致使被判死刑的人数急增,死囚人数达到了顶峰。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总的来说,这个国家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死刑执行次数要频繁得多,刑法也严重得多。这是我们自己都不可能隐瞒的事实。”[2][2]164

也正是这个无节制地乱开杀戒的沃尔瑟姆“黑色法案”,引起了人们的反感,不仅是受害者,甚至包括陪审团、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不能只要发现某人有微小的过错就被处以死刑,纷纷要求减少死罪,后来终于促使英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逐渐有所松动。

(二)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统治者,进一步发明了各种奇巧的死刑执行方法,例如:

活煮。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以暴虐凶残闻名,公元1531年,他了一项法令,令将犯有投毒罪的人活活煮死。法令颁布当年就有一个女子被沸水煮死。1532年4月15日,罗切斯特主教的厨师理查德·鲁斯因在汤里下毒而被处以同样的刑罚。亨利八世死后,他的儿子爱德华六世即位,废除了活煮犯人的法律。

转轮。它是法国和德国是常用的死刑工具,能给受刑人带来无比的痛苦。行刑时,犯人被带到专用的行刑架上,衣服被剥光,只让他留下一条短裤。行刑架上摆着一个木轮,犯人被绑在轮的一面,四肢伸展,身体平放在辐条和轮轴上。随后刽子手挥起粗大的铁棒,把受刑人的四肢接连砸碎,每条胳膊和腿都要被折断好几处。一个熟练的刽子手不用弄破犯人的皮就能把他的骨头打碎。最后,转轮被立起来,以便让观众能看清犯人临死前的痛苦情形。

最初,人们认为四肢的重伤足以让犯人很快死亡。后来发现不行,于是刽子手在最后还要猛击犯人胸部使其毙命。转轮在修缮后可以重复使用。有时,转轮可以悬挂起来,放到火上或落到钉床上。不论哪种方法都让犯人剧痛难忍。

绞刑。绞刑来源于旱期的私人复仇,只要在仇人的脖子上打一个活结,把他吊到树干上,就可使其被勒窒息而死。这神原始的方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成了一种专门的技术。英国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采用在马车上安上一种特制的木制绞刑架的方式行刑,死囚们先被押上一个梯子登上绞架,然后把梯子拿开,这样他就被吊离地面最后被勒死。16世纪出现了三角形的绞刑架。从1749年到1758年,在伦敦和中塞克斯郡被绞死的犯人中,大约有70%(约365人)是被吊在绳子下摇晃而死的[2][2]157。在英国伦敦,行刑的地点选在泰伯恩河边,河两边的榆树被用作绞刑工具。据记载,1196年,威廉·菲兹伯特因发表煽动性言论而被吊死,这是在泰伯恩行刑场实施的第一次绞刑。1220年,在泰伯恩行刑场安装了一对绞刑架,后来又经过精心设计,在泰伯恩刑场培植了一棵有着三极树杈的树,每个树杈有三米长,从1571年起将这种三树杈用作绞刑架,称为“泰伯恩行刑树”,它能同时吊死24个囚犯。直到1759年,这棵行刑树成为公路边的障碍物时才被废除(事实上是因为行刑时的暴乱才促使政府废除了泰伯恩行刑树)。这时,机动绞刑架出现了,并一直使用至1783年。是年7月,约翰·奥斯汀成为在泰伯恩行刑场被吊死的最后一名囚犯。此后公众绞刑才告终结。

转柄绞刑。最初,欧洲的刽子手们是用转柄绞杀的方法来结果转轮上垂死的人。到18世纪时,欧洲的立法者们决定把缓慢的转柄绞杀单列为一种刑罚。最初的刑具只有一根立柱,上面钻有一个横穿立柱的孔。让犯人站在或坐在立柱前的木座上,脖子上套一根带,带的两端穿过孔伸到立柱的后侧。刽子手只需使劲扭着带子的两头,慢慢地把犯人勒紧就可致其死亡。后来发明了更复杂的绞杀装置:用两个金属套卡住犯人的脖子,用螺钉把一个套向立柱推,另一个向外推,使犯人颈椎折断当场死亡。另一种装置则是使用一个锋利的小刀刃割断犯人的脊髓,西班牙常用这种方式执行绞刑。从行刑前一天开始,要进行一些使受刑人精神麻木的仪式:将其带出囚室,由神父(通常两人以上)为他做一夜的祈祷。天亮后,犯人要进行忏悔。西班牙法律规定,在神职人员让犯人结束忏悔之前,刽子手不得动手行刑。

槌击。这是意大利惯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刽子手只需用一把木槌和一把刀。犯人被牧师带到矗立在高地上的行刑台上,面前是穿着黑衣的刽子手和即将盛放尸体的棺材。犯人被安排在面向人群的位置,然后刽子手用大木槌从犯人背后猛击,犯人被击昏倒地,经常是头盖骨粉碎,这时刽子手再用刀割开他的咽喉。在教皇统治时期,这种死刑很普遍,直到爱国英雄加里波第统一意大利后,才永久废除了这种做法。

斩首。在欧洲,斩首是为贵族设置的专用刑,它是由古希腊和古罗马创建的,后来由“征服者威廉”引入英国。1076年,诺森伯兰郡的一个伯爵成为英国第一个被斩首的人。其后,用刀斧行刑很快就在英国流行起来,并且盛行了很长时间。对上层社会人士执行死刑时也可用剑行刑,因为剑的刀刃比较薄,用剑施刑干脆利落,所以死亡也是瞬间的。

需要说明的是:斩刑与绞刑相比,显然所受的痛苦更甚。因而在封建时代,人们都把斩、绞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种。不过,在东方人看来,由于斩刑使受刑人的身首异处,而绞刑则可为死者保留一具完整的尸体,这涉及死后能否升入天堂的问题。于是,在中国封建时代,对贵族一般不适用斩刑,通常是由皇帝赐予他三件东西(绳索、毒酒与刁首)令其自尽,死后保留完整尸体,灵魂还可升入天堂,这算是十分宽大的恩惠。但西方人的观念与东方人大不相同,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都认为对上层人物处死时应当采用斩刑。对君主斩首为法国赢得了美誉,英国一名女士被斩首也赢得了这种美誉。在16世纪到17世纪,英国王室的血迹染红了断头台的垫头毡子。罪犯被斩首后,一般不允许收尸,而要将他们的头颅用长钉钉在众所周知的集会点示众。在伦敦,这些头颅被挂在12世纪伦敦桥的南出口处,以便让从南边来的旅行者都能看到那些狰狞的面孔。有一位法国医生在16世纪环游英国时这样写到:“在这个国家,你遇见到的任何一位贵族,他们的亲戚都可能是被砍头而死的。”[2][2]127

(三)断头台的引进和改造

用刀斧砍头时,作为刽子手的助手也会有危险,因为需要由他们按住犯人,当刽子手的剑或斧头砍下时,他们有可能被误伤。为了避免令人忧伤的潜在性伤害,那种用斧或剑处死罪犯的方法终于被断头台所取代。

当断头台被引进法国时,法国人甚至以此向世人炫耀。但是,断头台并不是法国的发明,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它的原型也旱己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使用。罗马人曾用一种类似的装置来处决耶稣12个徒弟之一的圣马太。在这种装置中,一把沉重的斧头被安装在沿着两条竖直的柱子滚动的凹槽中,被刽子手的棒槌敲打后向下滑动。早期的断头台从1286年到1650年在英格兰的哈利法克斯一直被使用。1307年就有人描述过爱尔兰人曾经使用一种叫做“默科特”的断头台。根据教区记录,从1541年3月20日到1650年4月30日,至少有49人死在这个断头台上。哈利法克斯断头台建在两条竖直的约长约5米的柱子上,刀刃重35公斤,长约25厘米,被放置在一块木头的底部。当刀刃下落时,系在一段绳子上的钉子就使它落在最恰当的位置上,它能以非常快的速度使受刑者的头和身体分离,以至于头有时会滚落到围观的人群里。

苏格兰伯爵默顿看到哈利法克斯断头后,认为应该在爱丁堡建造一个相同的断头台。这个断头台于1566年投入使用,因被命名为“苏格兰少女”而闻名。它的首次使用,是将杀害瑞兹欧(他苏格兰女王最喜爱的大臣)的策划者处死。总共有120人死于这个“少女”之手,包括建议引进这一装置的默顿伯爵。他被指控为谋杀苏格兰女王丈夫的同谋而在1581年被砍头。另外一个受害者是阿盖尔伯爵,他支持蒙默思公爵詹姆斯成为英国君主。刀刃砍了五下才结束了他的生命。

法国有一位名叫约瑟夫·伊格内斯·吉勒汀的医生,出于减轻死刑犯的痛苦善良愿望,敦促法国对有关死刑的法律进行修改,不再实行把穷人绞死,把富人砍头,把犯了宗教罪行的人放在转轮或火刑柱上折磨的制度。吉勒汀医生终于说服了法国制宪会议的其他议员,于1791年5月3日通过了一部法律,规定对所有死刑犯都应斩首。推动这项改革的还有外科医生路易斯,他从英国的哈利法克斯断头台中得到启发。路易斯称,使用这种装置行刑时,犯人很少能察觉到死亡来临的痛苦。他建议吉勒汀医生对海峡彼岸的死刑方式进行调查。于是,吉勒汀在调查之后,便委托一名德国工匠建造了一架新型的死亡工具。这架机器最初被称为“路易斯蒂”,并将吉勒汀的各字铸在了机器上,因为它的问世得益于这两位善心医生的推动。随后,人们又给这架机器冠以其他许多称谓,如“红色剧场”、“人民的复仇者”、“国家的剃刀”,等等。

吉勒汀断头台设有两根约20厘米厚、313米高的垂直立杆,之间相距约40厘米。刀具位于两根立杆之间,嵌在滑槽里。刀具上固定着33公斤的铁块,以增加下落时的冲击力。下面有一个铁质的弧形颈套把犯人固定住。不论犯人多么虚弱或恐惧,行刑的过程都不会受干扰。而在英国,死刑犯不得不在惊恐中跪着受刑。

历史好像总是爱同人们开玩笑。当初创造这部断头台推动者,哪能想到若干年后,它的创制者伊格内斯·吉勒汀医生的堂弟约瑟夫·吉勒汀医生(他也是一位外科医生,也是制造这部新型断头台的推动者),便目睹了自己心爱的女人惨死在这部断头台下。1824年他自己也被当作叛徒受到审判,成了这一可怕发明的牺牲品——发明者最终得到了未曾料到的报应。

(四)杀人示众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

在封建时代,杀人示众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在统治者看来,行刑当然需要号召人们前来观看。如果没有观众,就很难说行刑的目的已经达到。法国把处死罪犯搞成了一种特意展示的引人注目的活动,目的是让围观的人受到震动。著名的法国哲学家米切尔·弗考特把刑罚形容为“一场国王与罪犯间的战争”,为炫耀国王的胜利,罪犯就要被示众,转轮上的尸体经常被打上烙印。

死刑执行会引来成千上万的观众,成为另类公众节日。人们成群结队去观看受刑人被绞死前痛苦挣扎的场面。英国在泰伯恩刑场执行死刑时,人们会看到从纽盖特监就至泰伯恩行刑场长达两个小时的游街场面。当罪犯被押上行刑台的时候,如果他是一个民间英雄,他会得到人们的欢呼。如果他是因不道德的丑行被判罪的话,他会遭到人们的唾弃和嘲弄。人们把垃圾、粪便或者动物的尸体扔到他的身上。小贩们也会加入到围观的人群中去叫卖他们的商品,其中包括吃的食物和喝的饮料。

在欧洲历史上,当众行刑的传统占据很长的时间,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有集体投石的习俗,在16世纪的英国则有泰伯恩绞刑树下的酣酒狂欢,稍后在法国更有用红酒浇染断头台的大众节目。

著名的英国作家查理斯·狄更斯曾描述过他在罗马目睹的一次行刑过程:那是在1845年3月8日,他在当天一早到达刑场,“那里是一派乱糟糟、灰蒙蒙、野蛮的、荒唐的景象。断头台有2113米高,顶端安装着由一堆铁做成的刀,那些刀随时准备落下,在太阳的照射下,那些刀闪着寒光。当行刑的时间一到,一群人马上涌了过来。一个烟贩子和一个面包师举着他们的商品使劲地挥动叫卖着。当教堂的钟声敲了11下之后,一队士兵齐步走了过来,那个囚犯跟在一队背着十字架的修道士后面。他的衣服早已被剥掉,光看脚,手也被反绑着。一到断头台前面,他就立即跪下去,好让他的脖子能正好卡在斩首的装置中。仅几秒钟后,他的人头就落地了。刽子手拎着被斩下的头,绕着断头台游行了一圈,然后把那血淋淋的头挂在预先备好的杆子上。最后,一个侍者用水冲掉了那留在地面上的血淋淋的肮脏的东西。”[2][2]146—147作家亲临其境的感受,使他感到极大的震撼。

(五)形形色色的刽子手

中世纪欧洲各国动辄把犯人处死,由于经常要执行死刑,便产生了一个特殊的行当——以杀人为专业的刽子手。而这份工作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因为在断头台下汇成“血的池塘”,腥味令人作呕,血流还沿着铺着鹅卵石的街道流淌下去。一般人都厌恶那种环境,只有身强力壮、心狠手辣且毫无同情心与怜悯心之人,才能胜任刽子手的职业。

在法国,刽子手这项工作几乎成了一门世袭的手艺:父亲把砍头的技能传给儿子,儿子又娶其他刽子手的女儿为妻。从1688年到1899年,桑森家族连续6代都在法国担任刽子手。他们家族中的查理斯·亨利·桑森,就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大名鼎鼎的刽子手之一。桑森情不自禁地对他的工作感到满意。有一天,他仅在36分钟内就砍下了22颗人头,这的确显示了他工作的高效。最恐怖的一次,桑森在三天内共砍了300个男女的头。他很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不砍他们的头,他自己也会被送上断头台。

在爱尔兰一个叫科恩奥特的地方,有一个特别的女刽子手,名叫“贝蒂女士”,因她害死自己的亲生儿子,被判处了死刑。临终那天,她和另外一些人一起被送往刑场,但一直等到黎明到来之时,还没有刽子手出现。贝蒂便自报奋勇去给其他人行刑。这样,她活了下来。从那以后,她就专司这个地方所有的绞刑,包括鞭打犯人和实施其他惩罚。

有一个父亲和他的两个儿子因在德托勒偷了马而被捕,父子三人都被判处了死刑。一个有虐待狂倾向的法官提出了一个条件:只要他们三个人中有一个人愿意吊死另外两个人,他就可以被释放。父亲听后惶恐,拒绝亲手杀他的两个儿子。大儿子也不愿杀死他的父亲,放弃了这个求生的机会。但小儿子霍恩·克罗斯兰德接受了法官的条件,竟亲手杀死了他的父亲和哥哥。后来他成了那个城市最令人讨厌、最无情无义的人,直到1705年他才死去。

(六)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把一个又一个国王送上了断头台

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最早从英国开始。1640年长期国会的召开,揭开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1642年内战爆发,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和中小贵族利益的克伦威尔组成模范新军,打败王室军队,并于1649年1月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

18世纪末,法国的皇室既腐败又无能,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人民不满情绪日益高涨,最终导致革命爆发。1789年7月14日,起义军攻占了象征封建专制主义的巴士底狱,王朝终于被推翻。1892年9月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并于1793年1月21日把国王路易十六押上了断头台。随后,他的贪婪淫荡的妻子玛丽·安托瓦内特也在同年10月16日被处死。当她走向断头台时,由于过度忧虑,身体极度虚弱,头发全部变白了。

这可真是恶有恶报,封建国家设置的断头台,最终被用在了国王的身上。

在欧洲中世纪,动辄把囚犯处死。有时罪犯是些绿林好汉,他们的行为让人们高兴而非憎恶,谁也不愿看到他们被绞死。人们对用这种酷刑处死罪犯十分厌恶。英国著名作家查理斯·狄更斯在罗马目睹了一次行刑过程后,他对人们的麻木感到震惊,他向《时代》杂志投稿,倾诉了他的厌恶之情:“根本没人在乎这件事,或是受到丝毫影响。那儿从没有表示过丝毫的厌恶、同情、愤慨,或是悲痛的示威游行运动。”狄更斯憎恨这种残暴的刑罚,认为“这种野蛮的欢乐抑或残忍的麻木,让人难以形容,以致这些人有理由去为他们的行为感到羞愧。”[2][2]147

1757年,一个名叫罗伯持·这蒙的王宫内侍因试图行刺路易十五而被判死刑。达蒙先被用烧红的钳子断肢,接着被火油烫伤,最后被四匹骏马分尸。人们原本同情国王,但这种惨无人道的行刑方式引起了公众的厌恶。此后,群众破坏绞架的事越来越多,有时绞架的台阶会被锯掉,偶尔还发生过劫持罪犯的事情。

英国有一个专职行刑吏在退休后写了一本自传——《刽子手皮埃尔庞特》,他在书中写道:“现在,我认为死在我绞刑下的成百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不是阻碍光明的凶手。死刑,在我看来,什么目的也达不到,只能激起人们的仇恨。”[2][2]157以此表达了他对于死刑的质疑。

文明的进步促使公众对酷刑的不满与日俱增。人们对当局野蛮地折磨犯人以及把稍有过失的市民动辄处死的做法再也无法容忍。终于迫使当局更多地适用流放和监禁这两种惩罚手段以替代死刑。尽管囚犯的处境仍然很苦,但毕竟比死于断头台下要强多了。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死刑制度的变革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专制独裁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体制(英国则是与王室达成了妥协,保留女王作为象征性的元首,实行君主立宪体制),宣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生。与此同时,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持续了八十余年,实现了从手工业生产到大机器工业的转变。工业革命的成果扩展至欧洲各国与美国,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君主专制和刑罚擅断的封建帝制,从法律上确立了“主权在民”和司法独立。资本主义各国在死刑制度上的变革,集中表现为逐步减少了死罪和改用较为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以减轻死刑犯临死前所受的痛苦。自从贝卡利亚1764年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很快得到各方面人士的呼应,最终导致欧洲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由于旧制度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保皇势力对人民革命进行疯狂的反扑,迫使革命派也采用非常手段对付王朝的复辟,这一情况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表现的尤为明显。1793年3月,由罗伯斯庇尔为领袖的雅各宾派接掌政权后,实行恐怖统治,断头台的铡刀没有一天闲置过,数以千计被处死者的血迹染红了大地。而在随后7月27日的“热月政变”后,罗伯斯庇尔本人及其集团的主要成员圣茹斯特、古东等也被送上了断头台。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并促使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轻刑化与文明化。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从报应刑法观转向改造犯罪人的刑法观,表现在死刑立法上,欧洲各国逐渐将死刑限制在叛国罪与杀人、抢劫等少数几种最严重的犯罪。早在100多年前,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就曾指出:“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惨酷,近百数十年来,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美善。”[3][3]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资本主义国家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立为最高原则,但欧美各国的刑法,却从来没有规定对不伤及人身的侵犯财产罪(所谓“经济犯罪”)适用死刑。

此外,欧洲各国还规定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权申请赦免,总统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赦免。例如,法国是欧洲一个最后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仍然保留死刑的年代,法国历届总统都曾对若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实行了赦免。

(二)对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

由于封建时代普遍采用断头台使判处死刑的罪人身首异处,或者用绞刑架将罪人吊死后又悬头示众,这种残忍的行刑方式逐渐使人们厌恶,几经争论,终于废止了这种野蛮的方法,逐渐用一些使受刑人较少痛苦的行刑方式替代。

枪决。枪支最早在15世纪出现,但早期的手枪准确性较差,不能确定囚犯是否被击中,因而当时还没有被用于执行死刑。随着枪支的改进,枪决逐渐成为最普遍的死刑执行方法。最初是对军队里的叛变者和其他违抗军令者实行枪决,后来扩大适用于各种死刑犯。有些国家组成了专职的枪决队,在执行死刑时,通常是由若干个射手同时向死刑犯开枪。例如在“二战”期间,英国所有因从事间谍活动而被判死刑的人,都是在伦敦塔的边界被枪决。囚犯们被绑在椅子上,眼睛被蒙住,一支由8人组成的枪决队执行枪决。由于躯干比头部更容易被击中,这就意味囚犯身体的很多部位都会中弹。为了减轻行刑者的犯罪感,有时会给行刑队员分发空子弹,这样就不会有人知道究竟是谁给了囚犯致命的一击。

1953年,英国皇家委员会的一项关于死刑的报告,认为“枪决不具备作为一个高效办法的先决条件,它不能确保行刑后囚犯立即死亡”,从此拒绝再使用枪决。但枪决的方法在其他许多国家仍然普遍使用。

电刑。当电器发明后,有人想出了一种既快捷又仁慈处死方式——用电击的方法致人死亡。1890年8月6日,电椅在纽约的奥本监狱首次被使用。一名杀死妻子的纽约人威廉·科姆勒被绑在电椅上,头戴一顶装有两个电极的金属帽,一极通向他的头,另一极与后背相连。首先进行的是一次高达2000伏的电击,接着是稍轻的两次,随后又是一次巨大的电流冲击。在最初的强烈电击下,身体就会瘫痪,他的肌肉被严重烧伤,大脑也严重受损,所以死亡是在瞬间发生的。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当第四次被1300伏电压电击17秒钟后,他竟然还有呼吸。最后一次70秒钟的电击才结束了他的生命。惨不忍睹的场景和难闻的气味令那些期待罪犯早些被处死的围观者感到恶心,于是有人反对电刑,主要理由是说“死亡并不都是在瞬间发生的”,需要五次电击才能置受刑者于死地,这需要17分钟的时间。

记者迈克·詹姆斯描述了1939年7月9日对一名强奸犯行刑的场面:“监狱长一举起手,另一房间的行刑者就合上电闸。这时房间里嗡嗡作响,好像一列内燃机车正从地下驶过,虚幻的淡蓝色光圈笼罩着整个房间。死囚突然从椅子上弹起来,就好像一个人猛地从床上跳下来要冲出房间,但他又突然停止,他的身体在椅子上皮带的作用下来回震荡,就好像身体要挣脱皮带飞走似的。瞬间,头顶上哧哧作响,头发也火花四溅。哧哧声消失了,2200伏的电迅速流遍全身,囚犯整个人又磕地跌回电椅。此时,椅子上的不再是一个生命,而是一具惨不忍睹的尸体。”[2][2]176—177值得庆幸的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电刑的许多灾难性事故得以避免。截至1906年,在美国的奥本监狱、丹尼莫尔监狱和猩猩监狱就有100多人遭受过电刑。电椅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至今仍在使用。

毒气室。像电椅一样,毒气室是另一种颇受欢迎的发明,有人称其为人道的刑罚。毒气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在房间里有一把固定在地上的椅子。犯人被绑在椅子上。致命的毒气被注入毒气室,只要犯人一吸入体内,马上就会中毒而死亡。一旦犯人咽了气,就会用排气扇把室内的毒气从一个高高的烟囱中排出。1924年,毒气室首次在纳瓦达出现,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在圣昆庭监狱建起了一座毒气室,才引起了当地报纸的关注。记者们观看了将猪毒死的试验后,觉得这样的刑罚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其中一人说,这种刑罚比绞刑和四马分尸更残忍。1938年,在两名犯人遭受15分钟的毒气之刑后,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再次遭到新闻界的强烈谴责。

注射。采用的注射毒剂执行死刑,是一种独特的行刑方法。它是用一种化合药物进行静脉注射,使囚犯立即失去知觉,麻痹肌肉,最终心脏停止跳动。1977年,美国俄克拉马州和得克萨斯州首次采用这种方法。第一个被施以这种刑罚的犯人是得克萨斯州的查里布克斯,他在1982年12月被执行死刑。在使用注射死亡法时,如果囚犯一挣扎,化合药品就会趁机侵入其肌肉或其他身体组织,引起剧烈疼痛。还有一种危险就是这种致命的药物可能在身体里凝结,阻塞静脉,影响药物的发挥,延长死亡时间。有目击者说囚犯被注射药物后至少10分钟才停止呼吸。但采用注射的方法至少可以给被处死者留下一具完整的尸体,不致像枪决那样将死者的头部炸裂。目前,注射的方法仍被美国19个州采用。在1999年98个被执行死刑者中,有94个是用注射方法执行的[4][4]。

在人类法制史上,最早对死刑提出非议并主张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切查利·贝卡利亚。早在距今240多年前的1764年,他就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的著名论文,提出应废除那些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种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贝卡利亚宣称,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5][5]他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和无效的,它还不如那些有确定性的监禁有效。《论犯罪与刑罚》是一篇讨伐重刑主义的檄文,标志着人类法制文明的进一步升华。

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很快就被托斯卡纳和奥地利的开明统治者所采纳,他们在几年之后便将死刑暂时搁置了起来。在俄国伊丽莎白女皇和凯瑟琳二世统治时期,死刑也一度被中止。其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陆续把死刑限制于最严重的谋杀罪。这是死刑由膨胀走向衰落的一个信号。其后,死刑存废之争从来没有间断过。赞成保留死刑的人相信通过判处和执行死刑,可以阻止罪犯重复犯罪,并且还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设置了一把保护伞,使社会得以安宁。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则认为实施死刑是一种冷酷的谋杀,这种由政府实施的杀人与其他类型的谋杀没什么两样。他们还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坏事就剥夺其生存权利。况且,被判处死刑的主要是那些穷苦的人、异教徒和政论家,死刑还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历史与现实都反复证明,凡存在死刑的地方就会有误判的可能,一旦冤杀无辜,它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和无法挽回的。因此,就是为了避免错杀无辜,也应该废除死刑。

在死刑存废的论战中,有关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人们曾进行过各种各样的研究,以确定死刑是否真的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有些研究结果表明,一次死刑执行后,当地的犯罪率会有一定起伏;但另一些研究又表明,在哪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没有明显增加。迄今为止,关于死刑究竟有多大威慑力,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足以令人信服的答案。

尽管西方各国在20世纪对死刑存废不断有激烈的争论,且有关立法时有反复,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记取二战时期德、意法西斯滥用死刑的教训,尤其是德国纳粹政府把死刑“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不仅当作一种报应措施,而且还成为一种优生学的政策。在第三帝国时期,有大约16500人被判处死刑(这个数字不包括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1][1]3。二战结束后,这两个专制政权的垮台很快导致死刑在这两个国家最先被废除(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27条、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02条)。紧接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应被判处死刑或被处死”,欧共体坚决主张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废除死刑,并将这一条作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

四、探寻死刑制度变革的规律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看到在欧洲乃至整个西方国家,死刑经历了产生——膨胀——限制——消亡的演变过程。那么,通过对这个过程的剖析,能否找到什么规律性的东西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1.在奴隶制时期,人类刚从原始氏族社会脱胎而来,必然保留某些原始人的野蛮习性。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奴隶主阶级,对敢于反叛者或稍有过错的罪人,通常只有两种惩罚办法——或者奴役,或者杀死。在统治者看来,人的生命毫不值钱,杀死一名罪犯就如同踩死一只蚂蚁一般,毫不足惜。

2.死刑是原始人类复仇习惯的延伸,其理论基础是报应刑罚观。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对罪犯的报复,都远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一种毫无节制的加倍报复。例如,英国直到18世纪,仅仅因为砍倒一棵装饰用的灌木,或者在一座桥梁上乱涂乱画都会被绞死。统治者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以为多判死刑就能对民众产生震慑的效应,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滥用死刑必然激起民众的反抗,刑愈重而犯愈多,最终导致滥用死刑的政权迅速垮台。

3.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代,某些统治者荒淫无度,乃至以杀人取乐,把执行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命令刽子手们把行刑的过程拖得越长越好——先劈掉胳膊和腿或把舌头割掉,然后才杀死。这与中国上古时代的殷纣王发明“炮烙”之法,令有罪者在烧红的铜柱上行走最后掉进炭火中烧死,以博取其爱妃妲己一笑如出一辙。由此可见,这些帝王是何等的残忍,充分暴露了其豺狼本性。

4.西方各国,从奴隶制时期到封建时代,统治者绞尽脑汁发明了五花八门的行刑方式。但不管如何变化,其共同之处就是让有罪者不得好死,必令其在临死前备受各种痛苦。由于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杀人,因而产生了一批以杀人为业的刽子手,这些刽子手甚至把这种特殊职业也作为寻租的手段——囚犯的家属必须向他们行贿,才可让亲人临死前少受些痛苦,这更暴露了死刑制度黑暗的一面。

5.中世纪欧洲各国,如同中国封建社会一样,执行死刑必定伴随着“示众”,目的是让围观的人受到震动。在统治者看来,如果没有观众,行刑的目的似乎就没有达到。因此,往往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而民众竟然成群结队地到刑场去看热闹,对于那些惨不忍睹的杀人场面无动于衷,这同样也是愚昧的民众没有摆脱兽性的证明。

6.无论在东方或西方,每当革命或者政变发生之时,由于敌对的双方都面临生死攸关的残酷斗争,通常都会将反对派迅速处死,以防止敌对势力卷土重来。在这种时候,敌对双方都不可能保持冷静的态度,死刑的适用会失去控制。

7.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改变,人们对野蛮的酷刑与杀人示众逐渐感到厌恶,并通过各种方法表达了这种厌恶之情,对野蛮地折磨犯人以及把稍有过失的市民动辄处死的做法再也无法容忍,以拆除绞刑架、破坏断头台甚至劫法场等方式进行反抗,终于迫使当局对死刑逐渐有所限制,更多地适用流放和监禁这两种自由刑,这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8.启蒙思想家们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口号,冲破了封建专制主义的藩离,对促进人的思想解放起了振聋发聩的巨大作用,它为法制文明的进一步升华作了奠基。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可以说是“振臂一呼,万众响应”。当然,千百年来形成的旧思维和旧习惯要在短期内彻底改变是不可能的,有关死刑存废的论争在西方各国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工业革命的成功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应地迅速提升,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被摆在了人权保障的第一位,进而促使现代刑法理论最终抛弃了报应刑罚观,而被改造犯罪人的新理念所取代。当这种新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之后,废除死刑便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进行的多次民意调查,一再表明多数法国人赞成保留死刑。而在1981年9月30日,法国议会却以150票对126票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可见,所谓“民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在进步,“民意”也会随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逐渐改变。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演变的历史,可资我国参考与借鉴。我国当前还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通过不断的努力逐渐减少死罪,并在司法层面尽量少判死刑。经过一段过渡期,最终必将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这一方向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只能顺应这个潮流,使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

[1][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M].刘仁文,周振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1.“表1.1”.

[2]转引自[英]凯伦·法林顿.刑罚的历史[M].陈丽红,李臻,译.北京:希望出版社,2003:11.

[3]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M]//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2024.

[4]剑作俊.由限制到废止:死刑路径及其选择[M]//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33.注①

[5]贝卡利亚.认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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