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贷会犯什么法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贷款逐渐进入人们视野。日前,愈演愈

裸持这一新型民间借贷方式遭曝光后,

起了社会众多人士的深思。

从表面看裸持借贷完全出于双方自愿,

有违我国公序良俗及正常交易秩序,交易完成则存在涉嫌民法多种违法犯罪情

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律问题探析。

关键词:裸贷;物权担保;人格权

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

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

款人还款,甚至要求涉事女生陪睡,强制发生性关系。

(一)借款利率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借贷双方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

中,不管是借款利率还是逾期还款利率,都超过了

借贷人可以请求放贷人返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

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在

这一社会现象中,裸照、裸体视

不在法律所规定的担保方式范围之内,

露作为保证还款的条件,

这种保证有违公序良俗,

不能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时也违反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

因此借款人以裸照作为借贷的担保,

(三)侵犯公民人格权益。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根据

侵犯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用其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

我建议里的“非法放贷”,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民间个体间偶发的借贷行为,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亦不属于刑法分则语境。北京市房山区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全国代表建议,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简短概述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

是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微信触犯刑法条例通过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以防范因放贷而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此,厉莉建言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互联网现金贷引发的暴力催债致死至少20人。针对民间放贷滋生的社会问题,全国代表、北京市房山区金融审判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

金融犯罪辩护研究:非法放贷罪不能增设,否则P2P、贷、现金贷都是犯罪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秘书长 2018年两会。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在民法典合同分编借款合同章节中区分经营性借贷和一般性借贷,实现刑法打击与民法规范的融洽 个人放贷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净化民间信贷市场秩序,推动民间信。

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放贷罪”,严厉制裁农村违法结婚刑法多人指几人以上 《》报道,微信卖自己拍视频违法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近年来,非法放贷行为多发,中国的枪支刑法手段不断更新,令人防不胜防非法放贷罪法条,现行刑法罪名的多少由此引发当事人自杀自残等。全国代表厉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非法放贷问题严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抗辩权已经形成地下产业链,给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危及金融安全。不过现行法律规制力度有限,审判也陷。

什么时候能把老赖入罪鉴于此,环境工资诉讼解释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流程介绍厉莉建言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包括了以下主要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近日,有全国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用以治理裸贷、校园贷、套路贷等民间借贷所引发的暴力催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乱象,打击逃避金融监管的。

有非法放贷罪吗为此,刑法解决溯及力她和另外5位全国代表一起,向两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3月12日《》)近年来,校园贷、裸贷、求职贷……各种眼花。“非法放贷罪”的增设,从有利的一方面来说,有刑罚的利剑高悬在上,可以将民间放贷行为最大程度的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从借贷和放贷两端对民间借贷进行刑法规制。

什么是违法放贷行为 我们坚信,随着自身技能的升级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个梦想会越来越近。”厉莉说。 (原题为《像“奥特曼打败怪兽”一样打败非法放贷 全国代表厉莉呼吁在刑法。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非法放贷入刑 ,在民法典合同分编借款合同章节中区分经营性借贷和一般性借贷,实现刑法打击与民法规范的融洽,净化民间信贷市场秩序,推动民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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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表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动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违法犯罪快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姜启波介绍,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等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等等。

另外,目前也存在着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他们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该案发生在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法认为,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

最高法认为,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另外,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另一起典型案件是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该案发生在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甚至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但陈某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也因此遭受严重影响。

最高法认为,“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希望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其他的案例还包括: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叶某甲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江某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等。

姜启波认为,网络违法犯罪需要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各方协力。互联网业界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安全监管部门需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广大社会公众也应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为我们的下一代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家庭和学校要加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姜启波表示,广大青少年也要“正确、适度使用互联网,不要沉迷网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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