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为自己买保险吗

摘要:提起人身保险,最离不开的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每个名词看上去并不难理解,都是人。但是,我们真的对他们了解吗?他们分别的权、责、利是什么?怎么做才对我们最有利?

提起人身保险,最离不开的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每个名词看上去并不难理解,都是人。

但是,我们真的对他们了解吗?

他们分别的权、责、利是什么?

怎么做才对我们最有利?

作为知识普及的一部分,咱们今天重点来聊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

保险是否理赔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金理赔给受益人。

所以投保人的存在感就很低,只负责出钱就行了。

于是,很多人对投保人并不是很重视,除了出钱,就没其他什么事了。

因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

而且,很多人忽略了另一层身份: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保单是归投保人所有的。

不管是实物还是责任,所有权归出钱的人,这并不难理解吧?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

作为保单的所有权人,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很大,我们来看个案例。

刘先生经过多年打拼,终于有了自己的工厂,属于十里八村先富起来的那拨人。

但刘先生婚姻并不顺利,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王女士育有一个女儿,再婚后又与现任妻子李女士育有一个儿子。

后来刘先生给儿子买了一份 400 万大额教育保险,受益人是儿子自己,目的是能让自己儿子在未来 30 年能从这份保单中拿到钱。

原本这么操作没有任何问题,很多家庭也都是这么操作的。

不幸的是,刘先生一年前因车祸意外身故了。

前妻王女士本来就对这件事情耿耿于怀,同样是你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只给儿子买,不给女儿买?

但之前一直苦于没有办法。

当王女士知道刘先生去世后,就找到李女士,要求分割这份保单。

李女士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儿子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你分得着么?

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儿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李女士儿子,但刘先生是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刘先生所有。

现在刘先生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算是刘先生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王女士虽然没有继承权,但其女儿作为刘先生的女儿,拥有合法继承权。

刘先生的父母也同样拥有合法继承权。

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现在已经达到 400 万。

刘先生的父母、前妻的女儿、现任妻子李女士和儿子5人拥有平等继承权,每人平均 80 万。

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儿子需要向刘先生女儿及父母各支付 80 万元。

看了这个案例之后,你还认为投保人不重要么?

重疾险、寿险、年金险等长期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特别是年金险,现金价值往往会比保费高。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归投保人所有的。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如果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作为投保人资产被执行。

我们继续看案例1的情况,假如李女士和儿子将钱补偿给王女儿的儿子和刘先生的父母,理论上取得了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就完事了吗?

并不是,为了避免以后麻烦,他们还需要准备公证书、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变更投保人声明书,将这些必要的文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

既然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这么大,怎么避免呢?

想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但尽量避免还是有方法的。

操作起来也简单,只需要注意两点:

以家庭中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

在投保时指定第二投保人。

第一种做法目的是——为了避免保单因债务问题被执行。

江湖中流传一种说法是保单可以避债,即使欠债了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只有赔付的保险金才不能被强制执行。

而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或者,我们可以再概括一下:

如果投保人活着,保单就可以执行;

如果投保人死了,没有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保单可以被执行;

如果投保人死了,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保单就不能被执行。

第二种做法目的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被当作遗产处理。

第二投保人相当于投保人提前给自己订立了份遗嘱,万一自己身故,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将归第二投保人,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

只不过这份遗嘱存放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负责执行。

不过第二投保人并不是随便想指定张三、李四都可以,可以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险产品,也都会明确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比如:

若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本人及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

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不含),第二投保人指定范围为被保险人的父母,超出此范围的需转核保审核。

4. 如果影响已经造成了怎么办?

保单除了有现金价值以外,还有保障价值,不能单纯的以现金价值计算。

所以万一遇到投保人身故,保单现金价值被当成投保人的遗产被执行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保单利益相关人,是有一定特权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通过支付等同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来为这张保单做保全。

保全以后只要变更投保人即可,这样保单持续有效。

保单现金价值往往低于已交保费,与保额相比就更少了。

这么操作,相当于花一少部分钱保住了一大笔钱,不管经济账怎么算都划算。

避债如此,避税也是同样。

寿险、重疾险等长险基本都适用于这种方法,但年金险未必适用。

年金险以资产增值为目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几乎等同于保单价值,并没有保障价值。

二、被保险人对保单的影响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是决定能否投保、是否理赔,以及理赔多少金额的决定性因素。

保险合同中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被保险人展开的。

法律讲究的是“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保险合同与之相反,讲究的是“合同中没写的,均不理赔”。

这就是鹏哥一直强调的,保险的关键是什么不赔。

如果有人给你推荐保险,你就问他这一点,如果他一下子懵逼了,说明不懂保险。

经常有人会问鹏哥,我这种情况保险给不给理赔?

其实最好的方式是回去翻一下保险合同,看合同理赔条款中是否包括这种情况。

作为保险的决定性因素,需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比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十岁以下儿童在投保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时,最高保额不能超过  20 万元。

制定这些原则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投保人不会利用被保险人谋利。

要知道,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果道德风险防范不利,被保险人很可能转化成被害人。

1. 保险金可能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保险理赔金是属于受益人的,有没有什么是属于被保险人的呢?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说,符合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金都会被当作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处理。

这里比较难理解的是第二条,所以我们说个案例。

张先生五年前买了一份 100 万保额的寿险,指明受益人是儿子小张。

今年初张先生和儿子一起坐飞机出行,结果不幸飞机出事,二人都遇难了,并且查不出来死亡顺序谁先谁后。

保险公司应该把这 100 万的赔偿金给谁?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这笔赔偿金应该作为张先生的遗产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案例 2 中张先生的保险理赔金将作为张先生的遗产,按照《继续法》进行处理。

处理遗产的方式很简单:先还债、交税,剩余部分按顺序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避免让保险理赔金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方法是,指定多个明确的受益人,并明确受益人顺序。

有人可能会较真:如果所有受益人都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事故中身故呢?

这种事情不是完全没可能发生,只是会随着受益人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发生概率。

所以鹏哥的方法不是完全杜绝,而是尽可能避免。

不同于投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往往不能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

如果想指定多人为被保险人,最直接的办法是分别给每个人投保一份保险。

三、受益人对保单的影响

受益人很好理解,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一条款被很多人作为“保单可以避债”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正确的解读方式是:保险理赔金不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不可被追债,也不需要交遗产税。任何人不得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通常被保险人生存可以拿到保险金的保险产品,往往受益人都会指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比如年金险、医疗险、重疾险,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指定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很少有法定受益人的情况。

只有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才会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如果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多人为受益人的,可以按顺序分配,比如张三为第一顺序、张四为第二顺序。

通常情况下,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建议指定受益人,并且指定一人以上。

真到了要领保险金的时候,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手续最简单。

保险金不是遗产,不需要征遗产税,只归受益人所有。

即使受益人有其他兄弟姐妹,只要不是受益人,也没有权利领取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是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受益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这里只是说按《继承法》确定受益人顺序,并不是说保险理赔金是遗产,要按《继承法》分配。

经过这四千多字的理顺以后,你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是不是更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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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表弟是孤儿,但我想给他买保险,他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工作了,我想问下,他自己能投保吗?受益人怎么写?

  表弟未成年,还不能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监护人可以做投保人。

  “保险法”中没有对投保人提出明确的年龄要求,但保险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参照有关合同法的要求,投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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