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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15日以粤人社规〔2016〕13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载体。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各市可根据市政府开展政府公共服务的需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社保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收取工本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临时卡申请、生僻字业务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即时补换卡等业务。各地市需统一使用省卡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保卡的相关概念

  (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管卡、用卡管理信息系统,我省社保卡业务经办依托省卡系统开展。

  (三)合作商业银行:是指各地市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围合作的金融机构。

  (四)服务银行: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原则上由持卡人在本市的合作商业银行内自愿选择。

  (五)医保个人账户:是指社保卡内的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相关消费。

  (六)金融账户: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功能。

  第六条 卡业务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推进全省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人社部、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行、合作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总行)等省级以上机构的工作协调。

  (二)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省卡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地市开展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省人社厅、市政府、市直单位和合作银行市级分行等机构的工作协调。

  (四)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市卡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的采集、比对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参保人员社保卡的申请发放;负责本辖区社保卡业务经办和解释。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管理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保卡服务网点。

  (六)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比对和上报工作;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七)乡镇/街道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内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社保卡;组织和承担本乡镇/街道内社保卡发放、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八)社区/行政村社保卡服务网点:负责组织本社区/行政村内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社保卡;组织和承担本社区/行政村内社保卡发放、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九)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全省具有金融功能社保卡的发行、服务和应用工作。

  (十)合作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总行):负责本行省级金融信息系统与省卡系统的实时联动;负责全省范围内本行社保卡服务窗口的环境改造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市级分行开展社保卡具体业务经办。

  (十一)合作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网点):具体承担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领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吞卡、注销、回收、制卡进度查询等。同时提供待遇发放和消费明细查询、余额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社保卡的申请方式有个人申请和批量申请两种。首次申请社保卡,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卡的申请、制作、分发和领取。

  第八条 个人申请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卡经办网点或网上服务渠道可受理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当地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社保卡的服务银行。

  (三)卡经办网点可受理申请人委托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代其办理申请业务。卡经办网点可为以下人群提供申请服务: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常驻异地的;

  3.申请人因年龄偏大、残疾、病患等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

  卡经办网点核实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个人相片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附件1);受理代办业务的,核实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取申请人个人相片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检查资料完整性、核实申请人或代办人身份,双方签字确认《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

  网点经办人员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个人申请-新增申请”栏目中,录入个人申请资料,省卡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出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附件2)。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网点经办人员应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点经办人员应出具卡经办网点专用业务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解决途径。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卡片制作。

  第九条 批量申请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批量申请须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单位为行政事业机构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经办部门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4)。

  (三)单位为非行政事业机构或企业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经办部门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单位为社会组织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经办部门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五)数据采集时间周期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批量申请当日起,到市卡中心将数据文件上传至省卡系统申请制卡止。

  卡经办网点收取单位所有申请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个人相片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附件3)。卡经办网点检查资料完整性、核实授权经办人身份,双方签字确认《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批量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双方各保留一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批量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卡中心,由市卡中心将批量申请材料按照省卡系统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6)整理成数据文件,并上传省卡系统。省卡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唯一,且符合发卡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卡经办网点应现场告知授权经办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卡经办网点应出具经办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授权经办人解决途径。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卡片制作。

  第十条 采集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

  (一)《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必须采集以下数据项:申请登记表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民族、国籍、个人相片、手机号码、通讯地址、服务银行。

  可选择采集的数据项:户籍性质、户籍地、户籍地址、文化程度、工作状态、职业、个人身份状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代办人(监护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必须采集以下数据项:申请登记表编码、城市代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机构名称、单位类型、单位地址、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批量申请总人数、批量申请日期。

  (三)个人相片:首次申请社保卡的,可以到符合各地市社保卡资质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相片,取得电子相片回执提交;可以直接提交个人证件相片或符合标准的电子相片(电子相片标准详见附件6);也可以授权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证相片。已申领本省社保卡的,重新申请时,可不用提交个人相片。

  (四)有效身份证件(本规程其他业务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参照此规定执行)。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办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证明文件。

  3.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有效身份证件为本人护照。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外国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一条 制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制卡起始时间以制卡数据在省卡系统中完成批次确认起计算;终止时间以市卡中心签收社保卡成品卡止。

  (二)制卡周期为16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制卡流程和工作要求》(附件7)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制卡流程及分工图》(附件8)。

  第十二条 分发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社保卡成品卡的分发流程遵循“省-地市-县(市、区)-卡经办网点”四级层级管理。

  (二)社保卡成品卡分发通过省卡系统实现系统化管理,实行逐级签收和分发。

  (三)卡经办网点签收社保卡成品卡后,按照制卡批次登记造册,并设置保险柜妥善保管成品卡。

  (四)卡经办网点每月定期向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报告发放情况,县(市、区)汇总后向市卡中心报告发放情况,市卡中心汇总后向省卡中心报告。

  卡片制作完成后,省卡中心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省中心寄出”栏目中,寄出成品卡。

  市卡中心收到成品卡后,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中心接收”栏目中,接收成品卡。市卡中心可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内再次分发”栏目中,进行市内县(市、区)分发,最终将成品卡分发到卡经办网点。

  卡经办网点收到成品卡后,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经办机构接收”栏目中,接收成品卡。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领取方式主要有个人领取和批量领取两种。

  第十四条 个人领取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个人领取的方式有网点领取和邮递上门两种。

  (二)卡经办网点受理个人领取业务时,必须核实领取人身份,并回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

  (三)邮递上门须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并交市卡中心回收保管。各地市卡中心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支持邮递上门发放服务。卡经办网点在受理申请社保卡业务时须提醒持卡人关于邮递上门费用分担的事宜。

  (四)在服务银行经办网点领取的,可在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同时通过系统接口联动省卡系统办理应用开卡。

  (五)卡经办网点一次性发放社保卡的数量不得超过5张(含5张)。

  卡经办网点受理本人领取业务的,核实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回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受理他人代办业务的,核实申请人和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

  网点经办人员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个人领卡启用-领取”栏目中,办理社保卡的领取(应用开卡)。办理成功后,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领取人签字确认、盖业务公章并收回妥善保管,社保卡成品卡交领取人。

  在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领取卡片的,经办人员必须提醒持卡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银行柜台办理金融账户的激活;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领取卡片的,银行柜台可同时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激活。

  第十五条 批量领取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卡经办网点核实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卡经办网点应及时为批量领取的社保卡办理应用开卡。卡经办网点须提醒授权经办人通知持卡人到服务银行办理其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激活。

  卡经办网点对照《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分拣并清点数量,通知授权经办人持《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领取手续。双方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卡经办网点提醒授权经办人通知本单位申请人及时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激活。

  若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通知申请人领取社保卡,或将卡退回卡经办网点。

  第十六条 金融功能激活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卡经办网点受理金融功能激活时,须核实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金融功能激活须同时办理社保卡的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激活。成功受理后服务银行将激活信息通过系统接口联动省卡系统办理开卡。

  (三)对年龄偏大、残疾、病患等特殊人群,应提供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代办激活服务,或由服务银行按照银行上门激活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卡经办网点受理持卡人本人办理金融功能激活业务的,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受理代办业务的,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或监护人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办理人身份,按服务银行金融功能激活规定执行。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办理人。

  第十七条 社保卡的密码分为社保密码(卡内个人识别码PIN)和金融密码。社保密码用于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业务。金融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金融密码的修改、解锁和重置按服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保卡密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经办网点必须将用卡风险告知持卡人,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码,不应随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社保密码必须经持卡人本人设置确认后,才能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业务中正常使用。同时提醒持卡人,以社保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社保密码修改

  (一)卡经办网点或自助终端接受持卡人凭本人社保卡和原密码办理社保密码修改业务。

  (二)密码修改须符合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的流程要求。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维护-修改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输入原密码,再输入两遍新密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条 社保密码解锁

  (一)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保密码将自动锁定。

  (二)社保密码解锁业务可到卡经办网点办理。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维护-解锁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验证无误后解除社保密码的锁定状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 社保密码重置

  (一)社保密码重置的原因包括社保密码遗失或社保密码被锁定等。

  (二)卡经办网点受理业务时,必须核实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维护-重置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验证无误后重置社保密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 社保卡工本费按《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收取20元/张。办理补卡、人为卡损坏换卡、变更卡面信息换卡、逾有效期换卡、服务银行变更换卡、即时补换卡等业务的,均按此收费标准。首次办卡工本费由服务银行承担,不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挂失分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口头挂失是指通过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正式挂失是指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

  第二十四条 口头挂失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口头挂失可通过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服务热线、网上服务渠道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

  (二)口头挂失后即时生效,系统不自动撤销。

  (三)在人社部门各服务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业务的,省卡系统同步向服务银行发送挂失请求,服务银行实时挂失社保卡内金融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并向省卡系统反馈金融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挂失结果。

  (四)在服务银行各服务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业务的,同步向省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省卡系统实时挂失社保卡,并向服务银行反馈挂失结果。

  (五)社保卡支持异地口头挂失。

  通过服务电话、网站、自助终端等非窗口服务渠道办理的,持卡人须提供其社会保障号码、姓名和服务银行等信息用于系统内部的身份鉴别。

  通过卡经办网点办理挂失业务的,网点经办人员须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后,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临时挂失”栏目中,进行挂失业务操作。办理成功后,打印业务办理回执单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 正式挂失

  (一)正式挂失可通过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网点办理。

  (二)正式挂失后即时生效,系统不自动撤销。

  (三)在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省卡系统同步向金融服务银行发送挂失请求,服务银行实时挂失社保卡内金融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并向省卡系统反馈挂失结果。

  (四)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正式挂失的,服务银行同步向省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省卡系统实时挂失社保卡,并向服务银行反馈挂失结果。

  (五)社保卡支持异地正式挂失。异地正式挂失通过持卡人当前所在地区卡经办网点办理。

  (一)在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正式挂失”栏目中,进行挂失业务操作。办理成功后,打印业务办理回执单交还持卡人。

  (二)在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按服务银行相关正式挂失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解除挂失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办理社保卡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二)各级人社部门或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可办理解挂业务。

  (三)人社部门或服务银行单方受理解挂后,需通过系统接口通知另一方卡片应用状态的变化。

  (四)已办理正式挂失且重新申请补卡业务时,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一)在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解除挂失的,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解挂”栏目中,进行解除挂失业务操作。办理成功后,打印业务办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交还持卡人,并告知持卡人到服务银行网点办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

  (二)在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解除挂失的,按服务银行相关解除挂失业务规定办理。服务银行同步向省卡系统发送解除挂失请求,省卡系统实时解除社保卡的挂失,并向服务银行反馈挂失结果。

  第二十七条 补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社保卡正式挂失后才可以办理补卡业务。

  (二)补卡业务可通过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办理补卡业务时,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补卡工本费。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补卡”栏目中,选择补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补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补卡工本费,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八条 卡损坏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卡损坏换卡业务可通过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二)在质保期(以各地市的相关规定为准)内,因卡片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卡,免收持卡人换卡工本费。

  (三)人为损坏引起的换卡,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换卡工本费。人为损坏包括弯折、破损、卡面出现无法清除的污渍等情况。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换卡工本费,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九条 卡面个人信息变更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因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申请换卡的,可通过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二)因个人信息变更申请换卡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换卡工本费;因信息采集、相片、印刷等其它原因造成个人信息错误导致换卡的,免收持卡人换卡工本费。

  (三)申请变更个人敏感信息时,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换卡工本费,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条 逾有效期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社保卡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市已发放的社保卡有效期按已发卡的原有效期执行,新发卡或补换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保卡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可申请换发社保卡。逾有效期换卡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换卡工本费。

  (三)因逾有效期变更申请换卡的,可通过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换卡工本费,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卡服务银行受理变更换卡业务时应核实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原件。

  (二)变更服务银行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移。

  (三)银行网点经办人员受理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后,将锁定旧卡状态。

  (四)银行网点经办人员应主动告诉持卡人在换卡期间会遇到的潜在风险,持卡人不能凭旧卡办理相关业务(如待遇领取、医保就医和购药、自助查询等业务)。

  (五)新服务银行网点经办人员应告知持卡人在领取新卡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原服务银行办理账户资金结转和旧卡注销手续。

  (六)服务银行变更换卡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换卡工本费。

  新服务银行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并主动告知持卡人在换卡期间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拟变更的银行名称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系统锁定旧卡状态和医保个人账户。办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换卡工本费,并将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市卡中心批次确认后,省卡系统将预开户文件通过FTP服务器反馈新服务银行。新服务银行根据预开户文件将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TP服务器发送省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新卡制作成功后,由新服务银行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社保卡并激活金融账户。新服务银行网点经办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和受理回执,将新社保卡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申请人。

  申请人携带新、旧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到原服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账户资金结转和旧卡注销手续。原服务银行网点经办人核实相关信息后,采取转账的方式,将旧卡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新卡的医保个人账户中;金融账户的资金可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账户资金结转完毕后,原服务银行回收旧卡。

  第三十二条 吞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社保卡在银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卡片被吞,由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暂时保存。

  (二)发生吞卡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在吞卡后次日起一个季度内三次通知持卡人。被吞卡片仍无认领的,统一上交市卡中心进行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具体操作由市卡中心与合作商业银行协商制定。

  (三)卡片被吞后在一个季度内办理领卡的,须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的,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在合作商业银行的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由保管银行根据卡片个人信息三次通知持卡人前来领取,做好通知情况记录,并对被吞的社保卡专柜保管,单独做好登记,专柜保管的登记内容应包含:吞卡日期、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联系电话、通知时间、持卡人签收、上交人社部门时间等。持卡人领取卡片时,保管银行验证被吞卡的状态信息为正常状态后,将卡片交还持卡人;卡的状态信息为不正常的,由保管银行现场处理。逾期无人认领或不能现场处理的卡片,统一上交市卡中心进行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具体操作由市卡中心与合作商业银行协商制定。

  (二)在人社部门的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由自助设备所属管理部门根据卡片个人信息三次通知持卡人前来领取,做好通知情况记录,并对被吞的社保卡专柜保管,单独做好登记,专柜保管的登记内容应包含:吞卡日期、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联系电话、通知时间、持卡人签收时间等,告知领卡人被吞卡的状态信息;逾期仍无人认领的被吞卡片按照卡的回收业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回收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未发放成功的卡、换发的旧卡、注销的卡,由人社部门、服务银行通过各自渠道回收。未发放成功的卡包括:持卡人在12个月内未领取的成品卡;在发卡期间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成品卡;因邮递地址错误等因素造成发放不成功且滞留12个月以上的成品卡等。

  (二)人社部门和服务银行定期对回收的卡片进行统一销毁。

  (三)因个人原因在12个月内未能领取所引起的回收和注销,重新申领社保卡时,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收取制卡工本费。个人原因包括:个人提供无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经多次通知拒不领卡等。

  (四)超过3个月未领取的卡,卡经办网点在省卡系统操作,将成品卡数据发送市卡中心。同时将成品卡实体交市卡中心回收。

  (五)市卡中心接收各卡经办网点逾期3个月的成品卡数据和实体卡片。自接收当日起计算,滞留超过9个月且仍未领取的卡,将统一作注销处理。

  网点经办人员在省卡系统“统计查询-逾期未领取”栏目中导出超过3个月未领取的成品卡清单,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内再次分发”栏目中将逾期未领取的成品卡数据回退到市卡中心。

  市卡中心经办人员在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经办机构接收”栏目中,接收卡经办网点逾期未领取的成品卡数据信息。成品卡实体卡片由各卡经办网点直接交回市卡中心回收。

  市卡中心经办人员在省卡系统“统计查询-逾期且滞留”栏目中对已回收且滞留超过9个月的成品卡进行清单查询,通过接口(setCard)注销处理。

  对换发、已注销的废卡,卡经办网点应建立回收明细表,核实无误后,将废卡和回收明细表交至市卡中心或服务银行指定的回收点,并定期销毁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注销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因社保关系转移省外、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同时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办理。

  (二)人社部门在受理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三)办理社保卡注销前,须终止卡片关联的所有人社部门业务并完成结算。因社保卡注销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时,应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再到服务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清算及注销,并由服务银行回收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注销操作流程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程发布前,持卡人原持有多张社保卡的,由各地市卡中心结合持卡人参保地归属和本人意愿,核定保留其中的一张社保卡,其余卡作注销处理。

  卡经办网点受理持卡人本人办理业务的,须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持卡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网点经办人员收取持卡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和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相关证明,核实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后,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注销”栏目中,注销卡应用状态,对社保卡进行应用锁定,出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

  服务银行经办网点收取持卡人的回执单,办理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回收社保卡。

  第三十五条 临时卡申请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人社部门可在补换卡期间为持卡人提供社保卡临时卡,以保证持卡人日常业务需要。

  (二)临时卡有效期90天。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人社部门经办网点并办理注销手续。因丢失或损坏临时卡的,卡经办网点按《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工本费。

  (三)临时卡不加载金融功能,不支持跨地区使用,可用于个人信息查询、业务凭证打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就医等应用。临时卡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只结算统筹基金而不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四)凭临时卡在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时,需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卡经办网点受理本人办理业务的,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受理他人代办的,核实申请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临时卡管理-申领”栏目中,办理临时卡申请手续,办理成功后,现场制卡并发放。

  第三十六条 生僻字业务办理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界定GB18030标准以外的字为生僻字。

  (二)一个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表现方式。

  (三)当从社保卡内或省卡系统读出的姓名中包含有半角中括号“[]”时,业务应用系统中可以不作姓名的校验。

  (四)服务银行系统和省卡系统由于生僻字造成的客户姓名校验错误,须按照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表现方式进行客户信息维护。

  当个人申请、批量申请和姓名信息变更换卡等业务中出现生僻字时,数据采集人员或网点经办人员统一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方式表现,当一个姓名中包含多个生僻字时,每个生僻字均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方式表现,并将含生僻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图形格式(.jpg、.tif等通用格式)保存并上传省卡系统。

  省卡中心将含生僻字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服务银行、卡商分别进行开户、制卡。

(三)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的基本规定

  (一)使用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的,社会保障号码为18字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二)使用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执行。

  (三)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按照《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编码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3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即时补卡和换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即时补卡、换卡业务仅适用于持卡人办理即时补卡和即时换卡业务,不适用于首次申请社保卡、变更服务银行换卡的业务。

  (二)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即时补卡、换卡的制作工本费。

  (三)广东省内社保卡的即时补卡、换卡模式主要以“预制卡+即时制作”的模式进行办理(详见附件9)。各市卡中心在进行即时补卡、换卡业务时,必须向省卡中心申请制作预制卡。

  (四)各市卡中心可以自行采购印写卡设备,在省卡系统中采用“印写分离制卡”或“印写合并制卡”功能完成即时制卡。

  (五)预制卡为重要空白证件,各市卡中心要按照证件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做好出入库及使用登记,每天盘点数量,确保卡片不丢失。

  (一)预制卡的申领

  市卡中心向省卡中心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申请表》(附件5),申请表包含服务银行、制卡厂商和数量。不同银行及不同制卡厂商的预制卡要分开申请。

  省卡中心接收市卡中心的申请材料,在省卡系统“预制卡管理-预制卡生产-生成数据-导出制卡”栏目中,生成预制卡数据,并导出发送给制卡厂商。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给服务银行。

  服务银行分配银行卡号和医保个人账户数据给制卡厂商。

  制卡厂商按照省卡中心的预制卡生产数据信息、银行分配的金融账户信息和医保个人账户信息,生产预制卡(社保卡号和医保个人账户必须写入),并生成预制卡回盘文件发送回省卡中心。预制卡成品卡配送到市卡中心。

  省卡中心在省卡系统“预制卡生产”功能中接收预制卡回盘数据。市卡中心接收预制卡成品卡,联系合作商业银行并及时分发到需要发放预制卡的卡经办服务网点。预制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预制卡的即时制作流程

  卡经办服务网点登陆省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栏目中完成社保卡的补换卡申请。

  在省卡系统“预制卡管理-即制卡标注”栏目中,将预制卡的申请标注为“即制卡”。

  在省卡系统“预制卡管理-印写分离制卡”或“预制卡管理-印写合并制卡”栏目中,完成预制卡的卡面印刷和数据写入。

  登陆省卡系统“社保卡领取-个人领卡启用”或“社保卡领取-批量领卡启用”栏目中为申请人办理领卡启用。制作好的社保卡交付给申请人。

  持卡人凭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银行柜台办理金融账户激活。

  第三十九条 卡经办网点必须设立专柜专夹登记保管个人或单位的业务办理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电子或纸质文档。

  第四十条 网点经办人员对个人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收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办理社保卡业务使用,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网点经办人员因泄露信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联合合作商业银行,在此业务经办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社保卡业务经办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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