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关镇城西社区、北大街社区、明清社区、潘口乡小漩村、小漩居委会、悬鼓洲村的部分单位和居民: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嘚有关规定竹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竹政发〔2019〕10号),对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关镇城西社区振武小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十堰蕗、南至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秀水山庄)、西至广电路、北至人民路;
城关镇北大街社区和明清社区龙山路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县委党校、南至宏发小区、西至明清大道、北至香苑居;
潘口乡小漩村柿湾片区征收范围:东至水晶沟大桥、南至潘口一级路、西至杨家湾、北至县職教集团新校区连接道路;
潘口乡小漩居委会集镇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城西水厂、南至潘口一级路(不含已开发部分)、西至水晶沟大桥、丠至城市总规外环路(潘口中学后水泥路的自然山体山脚处);
潘口乡悬鼓洲村小洼片区:东至高速公路跨河桥、南至高速公路口、西至嘉麟杰服饰公司、北至柿湾。
具体界限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囚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被征收人應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按照《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竹政办发〔2018〕53号)执行。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償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議,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償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咨询地点: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关镇城西社区、北大街社区、明清社区、潘口乡小漩村、小漩居委会、悬鼓洲村的部分单位和居民: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嘚有关规定竹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竹政发〔2019〕10号),对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关镇城西社区振武小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十堰蕗、南至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秀水山庄)、西至广电路、北至人民路;
城关镇北大街社区和明清社区龙山路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县委党校、南至宏发小区、西至明清大道、北至香苑居;
潘口乡小漩村柿湾片区征收范围:东至水晶沟大桥、南至潘口一级路、西至杨家湾、北至县職教集团新校区连接道路;
潘口乡小漩居委会集镇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城西水厂、南至潘口一级路(不含已开发部分)、西至水晶沟大桥、丠至城市总规外环路(潘口中学后水泥路的自然山体山脚处);
潘口乡悬鼓洲村小洼片区:东至高速公路跨河桥、南至高速公路口、西至嘉麟杰服饰公司、北至柿湾。
具体界限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囚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被征收人應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按照《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竹政办发〔2018〕53号)执行。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償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議,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償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咨询地点: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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