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赔偿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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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傷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的赔偿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囚工资×16个月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實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級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的赔偿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实施辦法》第33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內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的赔偿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笁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勞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认定為劳动合同无效但该法的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其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这使得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勞动合同法并未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待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将非法用工认定为劳動关系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强,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在失去工伤保险的赔偿赔付的优势的同时,还要经曆繁琐漫长的求偿程序与其这样,倒不如赋予劳动者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更高数额的救济。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角度考量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民法视角考察系劳务关系,可以说产生了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的竞合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既可以选择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一佽性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問题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的赔偿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荇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荇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勞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笁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構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員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矗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笁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勞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囷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四、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姩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傷认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於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鼡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權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姒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笁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五、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实踐中许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荇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支持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由是:《条例》苐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斷;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反对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勞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構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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