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工会经费什么时候计提算纳税证明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及其内涵,对准确适用《办法》十分重要。为此,本文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供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人有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关联性是关键,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等外部凭证,还需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七、不合规***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八、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可以看出,交易对方的状态情况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或者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创新,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应在准确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全面学习和掌握相关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规范管理税前扣除凭证,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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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2、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3、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4、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6、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7、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8、问: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在出售时已经收讫货款并开具了***,按照***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由于购买者没有实际领取货物,成本不可准确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法准确计量和核算,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了解)

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说明:(1)企业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与会计的确认原则只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总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熟悉)

  【典型例题1】(2009年考题节选)国家鼓励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4月在我国经济特区依法设立,经营期限为15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率。该企业设立的当年盈利,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该特区2006年~2007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8年,该企业自行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为27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2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经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下列情况: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注明价款10万元、***额1.7万元,该项业务未反映在账务中。

  『***解析』调增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8)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100万元,该项业务未反映在账务中。

  『***解析』调增会计利润=100-7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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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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