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店铺合同必须双方同意才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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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 ...| | | | | | | | | | | ◆ 你现在的位置是:
] 1、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经我国的商业秘密规定了完整的法律定义,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得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个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或者四个基本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着急的要件。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基本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北京市只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个方面内容。
3、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签订保密协议书应体现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协议书格式如下: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甲方(企业)与乙方(职工)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helli helli ,并负责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为保守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甲方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企业的保密规定。 (3)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4)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5)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 ...“公民法学家”称谓的由来(自序) 还是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初,朋友们劝我做律师。当时我认为,法律也就是政府统治人民的工具,随时都可以改变。即使法律条文不改变,也可以在实际履行上改变。解释权不在人民手里。律师不过是政府欺骗人民的工具而已。而且,律师是收了谁的钱给谁说话,与我的性格不容。 但因为我的被打成反革命又平反了的经历,常有一些人找我咨询,虽然我并不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上法院跟医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人人都不希望与它有缘,但谁也不知道什么时间就被拉进去了。我竟然有很多诉讼经历。就像久病学医一样,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甚至立志要为改变法律方面的不正义做点贡献。在一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我在向院长叙述了我的冤情之后,竟然向在座的院长、庭长和法官们说道:“我这个人,曾经当了六年兵,告了六年状,坐了六年牢,还当过六年破烂王,想不到现在又走上了告状之路。这使我产生了一个愿望,就是还要当六年律师,立志要为中国的法治作些贡献。”那时我已年近花甲,又因为我一生凑巧有那么几个六年的经历,所以就顺口说要当六年律师。从那个时候起,改变了我最初对律师行业不齿的思想。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开始接受一些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业务,特别是代理了一些行政诉讼,引起官方极大的不满。以至于虽然我考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县司法局却不给我申请执业***(局长告诉我是县委领导不同意),无奈我就通过一个在汤阴县司法局当干部的战友,到了汤阴县精忠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的法律工作者的生涯。一九九九年底,因妻子参与变相传销被抓,辞职当了妻子的专职辩护人。我请教过郑州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教授和县、市、省的多名律师,没有一个人愿意为我的妻子作无罪辩护。但我经过努力,我为妻子争取到了实质上的无罪结果(2000年10月,检察院在对其起诉一周内撤诉,对其取保候审,至今未解除,也不认定其批准逮捕违法,以图拒绝国家赔偿)。 妻子被释放以后,我决心要在本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但是县司法局还是不给我申请执业***,经过请愿最终允许我在一个所工作。二00一年这一年里,我代理的四起上诉案件,全部胜诉,中级法院改判了基层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其中有两起行政诉讼。加上因妻子的案件与公、检、法系统多次磨擦,最后竟然发展到了我在法院办公楼前被法官借玩笑之名殴打。为了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伸张正义,我于二00二年初来到了郑州,在省 ...医保名不符实---医改以医保之名侵害职工医疗保障维权行动
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人民中路报国街明昌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二审被告):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1、申请人不服中院(2009)昆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所谓判决,“事实”无证据,枉法认定事实,纵容一审重审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要求依法再审;
2、依法判决,支持本案申请人樊涛行政诉讼的请求,维护公民诉讼合法权益。
2005年5月30日,申请人樊涛依法提起对昆明市医保中心的行政侵权诉讼案。4年来,昆明中院以程序违法二次发回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2008年12月19日,一审作出第二次的重审判决,申请人不服,第三次上诉至昆明中院,中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
本案的起诉,折射出“医改失败”的违法本质。本案审理过程经电视和报纸等媒体报导后,受到全国民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报导无数。《中国社会保障》杂志为此专门派记者来昆采访做专题报导,网上被称为“云南医保第一案”。
然而,申请人的期待还是再次落空!昆明中院行政庭在长时间拖延审判之后(8个月),选择了如一审一样,不敢正视事实与法律,并且枉顾事实与法律,最终还是作出了枉法的裁判!
对此,申请人无法认同,也无法放弃心中的信念。经过几个月的心理调整之后,再次提笔上书,申请要求对本案进行重审!
申请人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0]5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曾志强曾经在一个审判程序中主持过本案的审判工作,并担任审判长,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再次担任审判长,违反了高院“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违反法定回避,实属知法犯法,导致重审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本应对此进行纠正,但二审认为“原告上诉称一审审判长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一审程序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此为无法律依据的乱认为。
二、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昆明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及昆明市医保中心在2003年2月不给申请人父亲办理《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所以法庭上也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拒绝办理的事实和理由符合政策规定,不予“***”侵犯了申请人父亲樊幼德的“医保 ...